| 目 錄廖 序
 李 序
 自 序
 第一章 診療義務之成立
 問題一:在何種情形下,醫師對病人之診療義務成立?
 問題二:醫療契約得否以默示契約(implied agreement)之方式成立?醫療契約是否成立,有何判斷標準?
 問題三:甲醫師對病人檢查或診斷後,研判病人所患疾病非其專長,其能力不足以治療病人,此時甲醫師與病人間,是否已成立醫療契約?
 問題四:受雇主委託,對勞工進行健康檢查之醫師(或對勞工進行X光檢查之醫師),與勞工間有無醫療契約之成立?此等醫師負有何種法律上責任?
 問題五:醫師依醫師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危急病人負有強制診療之義務,此種義務之法律性質與內容如何?
 問題六:醫療契約之要約與承諾,其內容、範圍與方式各如何?醫療契約之法律性質如何?
 問題七:在全民健康保險之社會保險醫療制度下,作為被保險人之病人,是否為醫療契約之當事人?
 問題八:具有意思能力之青少年,得否不經父母之同意,成為醫療契約之當事人,有效締結醫療契約?
 第二章 持續診療義務
 問題一:醫師之持續診療義務,其意義如何?
 問題二:醫師是否違反持續診療義務,其認定標準如何?試舉例說明之。醫師欲在不違反持續診療義務之情形下終止醫療,法律上應考量哪些事項?
 問題三:醫師得否因病人積欠醫療費用不付,而指示病人至其他醫療機構就診,並拒絕對病人持續診療?
 問題四:醫師得否因病人拒絕與其合作,或不聽從其指示(例如未維持追蹤約診),而拒絕對病人持續診療?
 問題五:醫師違反持續診療義務,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第三章 強制診療義務
 問題一:在我國法上,有那幾種強制診療之類型?
 問題二:醫師負有強制診療義務之立法理由為何?
 問題三:醫院內之醫師,若並非緊急病人之主治醫師,亦非值班醫師,是否仍負有強制診療義務呢?
 問題四:強制診療義務之範圍如何?得否因情況緊急而免除醫師之一般過失責任,僅就重大過失方負責?
 問題五: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於何種情形構成「無故」不應招請,而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問題六:醫師違反強制診療義務,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第四章 親自診療與常規診療義務
 問題一:何謂醫療行為?其範圍如何?醫師對於醫療行為,是否一概負有親自診療義務,而無例外之情形?
 問題二:何謂醫療輔助行為?醫師利用他人之醫療輔助行為進行治療,是否有違親自診療義務?
 問題三:醫師違反親自診療義務,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問題四:醫師是否負有以盛行之醫療方法診療病人之義務?
 參考資料
 附 錄
 壹、美國法上醫師診療義務之重要案例譯介
 貳、美國法上兒童(青少年)診療之重要案例譯介
 參、美國法上健康照護償付制度與管制性之改革譯介
 肆、德國社會保險中之法定疾病保險譯介
 伍、醫師法
 陸、醫師法施行細則
 柒、醫療法
 捌、醫療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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