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公司搬家,員工難上班,是資遣?是開除?
2009/04/13
作者: 劉孟錦.楊春吉
案例
我在新竹縣一家小規模的工廠上班,近期內工廠要遷至桃園縣,路途實在太過遙遠,所以我應該不會跟著公司去桃園,問題來了:如果我不願意到桃園上班,那麼公司應該給我資遣費嗎?還是會直接被開除?如果有資遣費,那麼是依據工作年資給的嗎?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之規定,有關工作場所之約定,雙方當事人自應於勞動契約約定;勞動契約有約定者,除該約定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等而無效外,基於契約嚴守原則,雙方當事人自應從其約定;雇主倘因故遷廠致與原約定之工作場所不符,其變更亦未再經雙方商議決定,自是違反勞動契約,倘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但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新制)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惟以上係以「勞工權益有損害之虞」為前提,倘該遷廠確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亦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亦予以必要之協助,尚難謂「勞工權益有損害之虞,而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反之,雇主遷廠過遠,雖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亦未作不利之變更,惟對勞工未承諾予以必要之協助,仍應認定勞工權益有損害之虞,而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勞工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
本案中的勞工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規定,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自應依前揭說明判斷之。
(本文摘自「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一書)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7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信託有所得,稅要怎麼課? 2007 12
面積五花八門,買到賺到? 2007 12
機關未通知說明,可否逕自認定廠商標價偏低 2007 12
標價偏低,機關要求鉅額的差額保證金,合法 2007 12
96年11月暢銷排行榜 2007 12
臨時取消訂房,非賠不可? 2007 12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