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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睹為快--證券商能為你做些什麼?
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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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著•柯俊吉編
所謂「術業有專攻」,投資股票自然也是一門學問。有心投入股票市場的民眾們,除了鑽研各項專業知識外,首先接觸的,當是與開戶的「號子」打交道。但是,您知道:證券商有不同的分類嗎?證券商又能為您做些什麼?跨進致富門檻前,先來一小段行前教育吧! 文◎李永然 書名:投資理財法律達人 作者:李永然著•柯俊吉編 系列: 永然理財投資系列02 1E02-1
民眾投資股票,必須具備股市之基本法律常識,首先要了解的是證券市場的「證券商」,茲簡要說明如後。
一、證券商之種類
所謂「證券商」,謂經營證券買賣業務、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等之特許行業。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證券業務種類共可分為三種: 1.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2.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3.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而證券商依其經營業務之不同,《證券交易法》第16條規定共可分成三大類: 1.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1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它是擔任發行市場與投資人間之媒介,主要業務乃辦理上市股票之分散股權銷售。 2.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在證券市場為自身利益而自行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政府債券,並自負盈虧風險之證券商。 3.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主要為以代客買賣證券為業之證券行號,俗稱「號子」,證券經紀商與證券投資人的關係最為密切。
二、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關係最密切
由於證券經紀商所做的業務,乃純然接受客戶之委託,代替客戶執行買賣證券事務,投資人若有意買賣證券,必須到證券經紀商的營業處所開戶,透過證券經紀商才能進行交易。所以證券經紀商與投資人間關係最為密切。 目前證券商屬於特許業務,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亦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證券經紀商非提供免費 服務
投資人進行股票買賣,需透過證券經紀商,然而證券經紀商並非免費服務,畢竟其屬於營業行為,投資客戶需繳交相關的手續費,證券經紀商主要收入來源即為手續費;而賣出股票時,尚需繳交證券交易稅,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從事證券投資交易,進場買賣之前,應先認識證券商,並明白與客戶關係最為密切之「證券經紀商」,其與客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何,將來才不致所託非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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