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老公霸王硬上弓,小心變成性侵害!
2006/12/07
作者: 涂秀蕊

文蘭和延俊最近鬧得很不愉快,原來延俊失業半年多,整個人變得十分沮喪,經常借酒澆愁,家庭生活重擔完全落在文蘭一人身上。沒想到,延俊不但不能體貼文蘭工作的辛苦,當文蘭帶著疲憊的身軀回家,忙完家事、小孩後,還每每強迫文蘭行房,有時甚至要文蘭模仿A片動作,滿足其快感,文蘭感到痛苦萬分。
夫妻間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向來有不同的看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增訂前,我國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係採否定的看法,最主要的理由是,就民法而言,夫婦互負同居義務,在原則上妻不但無拒絕夫性交之自由,且有容許夫性交之義務,故夫違反妻之意思而強制性交之行為,自不可與無婚姻關係之男性對於女性之強姦行為同等評價,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亦有學者認為夫妻一經結婚,在法理上,足認妻子已具有拋棄性交自由的默示。

★外國立法及實務學說見解

外國之立法及實務學說方面,日本法院曾有判決認為,當夫婦婚姻破裂,失去成為夫婦之實質,僅名義上為夫婦之場合,夫若施暴行或脅迫而姦淫妻時,當然會成立強制性交罪。而英國實務及學說見解認為,在夫妻關係已至事實上破裂狀態的場合,也肯定夫妻間強制性交罪之成立。再以美國為例,大多數州肯認夫妻間強制性交罪之成立,惟附以某種條件為限制,有須法院之分居命令為要件,或以有分居狀態為要件,或以有分居狀態且離婚或分居之聲請已向法院提起為要件。德國刑法典第177條第1項雖規定夫對妻強制性交,僅得依第240條強制罪處罰,然在學說上,對強姦罪之保護法益從女性名譽觀點轉變為以保護性自主權之立法方向後,亦已朝「可罰化」方向研議修正法律。

★我國立法成立夫妻間強制性交罪之演進

我國修正前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自法條之犯罪構成要件內容而言,並不以婚姻關係存續與否為犯罪構成要件;換言之,犯罪客體之婦女,並不以配偶以外之第三人為限,因此如夫以強暴、脅迫之手段逼迫妻行房,使其不能抗拒而予以姦淫,仍有該當強姦罪之餘地。雖然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有互負同居之義務,但同條但書明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在有正當理由之場合,妻子可以拒絕同居。顯然立法之初,乃在尊重夫妻雙方之自由意志。更何況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命夫妻同居之判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亦即即便夫向法院訴請妻履行同居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仍不能持確定判決強制要求妻「履行同居」,就性的自主決定權方面,可謂更徹底地尊重個人自由意志。因此,夫妻間實有成立強制性交罪之餘地。事實上,夫妻結婚後,其性自主權仍應受到尊重,因為自由權是憲法的基本人權之一,自由權之限制,應有合理正當性。
夫妻間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增訂時,立委諸公仍有不同見解,不過在最後協調折衝後,肯定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換言之,夫妻間如有強制性交之情形,配偶一方仍可提出強制性交罪之告訴。但為考慮夫妻圓滿生活起見,仍採取告訴乃論立法,尊重被害人之自由意思,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因而增訂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結語

文蘭由於工作疲憊無心行房,延俊卻以違反文蘭自由意願之脅迫手段逼使文蘭就範,甚至以不正常的方式強制性交,已對文蘭構成性虐待,文蘭除了可以依據刑法第221條、第229條之1提出強制性交罪之刑事告訴,亦得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禁止延俊為施暴之行為。
(本文摘自「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一書)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7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信託有所得,稅要怎麼課? 2007 12
面積五花八門,買到賺到? 2007 12
機關未通知說明,可否逕自認定廠商標價偏低 2007 12
標價偏低,機關要求鉅額的差額保證金,合法 2007 12
96年11月暢銷排行榜 2007 12
臨時取消訂房,非賠不可? 2007 12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