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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約好優先
2006/09/28
作者: 林永汀.許秀美

案例

大雄決意自己成立建設公司開發自有土地,但萬事起頭難。大雄初成立建設公司,什麼都沒有,他想,最起碼總要先買幾部汽車載運雜物吧!於是,他尋訪了幾家汽車公司,也逛了不少中古車行,最後決定先買3部中型貨卡作為搬運輕便物品之用。不過,大雄想知道:買賣汽車,要不要簽約?又該如何簽約?

擬約要點 Point

一般社會大眾向汽車公司購買新車,有沒有簽約?有沒有拿到契約?交車後,契約是否被汽車公司收回?大多不甚注意。其實購買汽車使用的契約,都是汽車公司事先打印完好、印刷精美的定型化契約(民法第247條之一、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及第11條至第17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9條至第15條參照),消費者應該加以注意。
中古汽車買賣,同樣的,總認為簽訂正式契約是多餘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跟買台電視機、冷氣機似的,不重視簽約。結果是:沒事就萬幸,有事的話,一點憑據都沒有。如何論斷爭執,當然不容易。
汽車是裝載使用者身體、性命在馬路上跑的器具,對於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自應更為嚴格;汽車使用人的身體、性命,固然掌握在自己的手上,「回家的路,只有一條,就是平安」;但是,購買中古汽車者,其前手使用時留下的債務,則應加以注意。
民法第373條固然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88年4月21日修正(89年5月5日開始施行)民法債編新增第191條之2也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但是,車輛所有人在該車輛肇事時,不管是否真的要負責任,通常都可能被追訴。故而,為了避免麻煩,查清楚、約定明白的汽車買賣契約是有必要的。否則,買了汽車後,收到莫名其妙的罰單或是法院的開庭通知,那就倒楣了。
本契約範本適用於一切車輛的買賣,所以,貨卡、大貨卡、巴士、小客車……都可以援用,再按各個具體情況作不同需求的約定。
(本文摘自「跟著律師訂契約——買賣契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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