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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社區的住戶,可否不繳管理費?
2006/09/28
作者: 謝心味
水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張:山水社區是由友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當初住戶向友仁公司購屋簽訂買賣契約時,同時簽訂管理公約,同意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由友仁公司代為籌組,並將印章交給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等到社區完工交屋,友仁公司依照管理公約籌組社區管理委員會,並且檢具相關資料,函請台北縣政府備查成立。住戶陳友生未依管理公約約定繳納管理費,乃向法院起訴請求。
陳友生則以:山水社區為透天獨立使用的建築物,並無共同設施的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的集居情形,而且社區所有的住戶產權獨立,無任何共有部分,也無公共事務須成立管理委員會,其無繳納管理費的義務提出抗辯。

★問題點
一、透天厝的建物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適用?
二、透天厝的住戶是否應分擔共用部分的管理費?

解析

透天厝的房屋仍可成立管理委員會

就多數各自獨立使用的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的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的集居地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的規定。因此,山水社區之住戶就其所有的建築物雖然有各自獨立的所有權,屬於多數各自獨立使用的建築物,但是就其共同設施的使用與管理是否具有整體不可分的要件,則須審視該社區有無共同設施,及其使用與管理的實際情形。因為山水社區內有管理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供社區住戶使用的社區活動中心,又有視聽中心、撞球室、才藝教室、健身房、會議室及社區公園,並有2處兒童遊樂設施及多處共用車道,上述設施既為社區住戶共同使用的設施,則有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公共事務的必要。因此,就共同設施的使用與管理二者間,便具有整體不可分性的關係,依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便可以成立管理委員會。

社區住戶有分擔共用部分管理費的義務

社區設立守衛室,並與保全公司簽訂進駐服務契約,由其派駐保全員以管制門戶的出入,由保全員不定時巡邏社區,可避免宵小份子有機可乘,對於周遭環境及居家安全、房屋價值,多有助益。又管理費的收取,是為了全體住戶的共有、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等管理事項的支出,自應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負擔。因此透天厝的住戶以產權獨立、無任何共有部分,也無公共事務須成立管理委員會,作為不繳納管理費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本文摘自「好管用社區訴訟實務」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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