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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借貸,要防人財兩失!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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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在每個人的一生中,難免會與人發生金錢借貸,有時是將金錢貸予他人,有時則是向他人借錢。「金錢借貸」是一契約行為,當然也受法律規範,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才不致發生無謂的糾紛,又因借貸常是在親友之間發生,發生糾紛則易造成「人財兩失」! 筆者願將借貸相關的法律規定予以介紹,藉以預防糾紛發生。 金錢借貸立字據為宜 按金錢借貸是消費借貸的一種,我國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依前所述,金錢借貸是消費借貸契約,而且是不要式契約,借用人與貸與人間利用口頭的方式也可成立契約,但為了避免將來索債,涉及「舉證」(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還是以利用「書面」方式為宜。 金錢借貸可約定利息 其次,成立金錢借貸,於約定時,一定要將「利息」的問題講清楚、說明白;因為我國民法並未強制規定金錢借貸一定要有利息約定,有時借用人與貸與人間基於交情因素而以「無息」的方式為之,亦屬常見。至於如有約定利息時,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利息的給付時期: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如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則應於「每年終」支付之(參見民法第477條)。 二、利率的限制:貸與人和借用人固可自由約定利息,但其利率於法律中定有限制,依民法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亦即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參見民法第205條)。 三、利息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利息請求權為一「債權請求權」,我國民法中訂有「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即利息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見民法第126條)。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又向他人借錢,務必依約還錢,借用人究竟應於何時還錢呢?此依雙方是否就清償期有所約定而有不同: 一、如有約定清償期者,則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一旦逾期而未依約返還,即構成「遲延給付」。 二、如未約清償期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參見民法第478條)。 如何對付借錢不還的人 將錢貸與他人,最不願意遇上欠錢不還的人,一旦倒楣碰上而又想要將錢要回,此時迫不得已,只好採取法律行動。現將可行的法律行動分述如下: 一、委請律師發出律師函:律師函帶有警告債務人的意味,有些知趣的債務人於收到律師函後,即會將金錢返還。 二、進行假扣押:假扣押是防止債務人脫產的法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動產(如汽車、機車……)、銀行存款、不動產、薪資……等,有些債務人也會因而知趣還錢。 三、聲請發支付命令:利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督促程序,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債權人取得確定的支付命令,而債務人仍未還錢,債權人可進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四、提起訴訟:債務人如不還錢,又對債權人的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只好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交由法院依法判決,於取得「假執行判決」或確定的勝訴判決後,再進行「強制執行」。 結語 將錢貸與他人一定要慎選對象,一旦有利息拖欠或違約不還的情形,一定要趕緊採取有效的法律行動,如此才能保本。 (本文摘自「討債行動手冊」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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