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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民宿經營的作業程序——民宿在我家
20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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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羅志賢
申請經營民宿時,其區位有何限制? 一、風景特定區:係指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區,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三種等級,例如:草嶺風景特定區屬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觀光發展需要,為塑造地區觀光特色,加強管理,得就具有觀光價值地區,申請指定之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地區。 六、離島地區:係指依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 八、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九、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十、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之住宅。 十一、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工業區除外)、林業用地(工業區除外)、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建築。 民宿的主管機關為何?民宿經營規模有何限制?申請民宿經營時,其審查作業程序為何?有哪些相關法規? 一、「民宿」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觀光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民宿之經營規模可分為二類: (一)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區、金門特定區自然村及非都市土地等地區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二)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三、審查作業流程:詳附圖之民宿申請流程圖。 四、「民宿」之相關法規有二: (一)發展觀光條例。 (二)民宿管理辦法。 申請民宿經營登記時,應檢附哪些書類文件?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四七六三號函規定,得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一)建築執照。 (二)建物登記證明。 (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四)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五)完納稅捐證明。 (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七)戶口遷入證明。 (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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