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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保險節省所得稅?
200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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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隆昌
案例
張安華已經四十餘歲,家產豐厚,父親留給他兩家公司,他也經營有成。最近張安華希望把公司的獲利提出部分回饋給員工,但不希望以現金方式發放薪資,以免公司員工薪資結構受到影響。張安華找來人事部門主管研究對策,人事部門主管建議以年終獎金或紅利的方式發放,並將現金轉入人壽保險再發給員工。張安華請人事部門主管分析其利益。
課稅規定
提到保險,一般人都知道保險並非保障個人不發生意外或危險,而是在個人危難的時候,能獲得經濟上的援助。但是保險的好處其實不僅於此,因為目前法令對保險給付設有若干租稅的優惠,所以利用保險規劃理財,還可以創造租稅上節稅的利益: 一、保險給付免納綜合所得稅 以目前的法令規定來說,在綜合所得稅方面,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投保人身保險,其保險費每人每年的列舉扣除限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四千元,而將來的保險給付則可以免課所得稅。 因此,假設前述張三為其本人及一家三口投保十年期滿期給付保險,而張三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為40%,則張三每年可節省綜合所得稅為四人的列舉限額保費合計九萬六千元的百分之四十,即三萬八千四百元,不考慮利息的情形下,張三十年可節省所得稅額三十八萬四千元。 另外張三期滿時取得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張三因為投保而獲節稅利益尚大於三十八萬四千元。 二、保險費部分免列為薪資 再就營利事業而言,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二千元限額以內之保險費,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而營利事業可以將保險費列為營業費用,作收入減項。 因此,倘若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名義上雖支付每人每月二千元,一年共二萬四千元之保險費,但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約為25%,所以營利事業實際的保險費用負擔僅為每人每年二萬四千元的75%,即一萬八千元,節省六千元稅負,如團體壽險為十年期,則節稅六萬元,而員工由營利事業代為支付的保險費免視為薪資,若保期十年,員工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為40%,則有二十四萬元之所得免課綜合所得稅,節省九萬六千元的稅負。 另員工獲得滿期給付亦可免納所得稅,因此,以本例而言,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十年期團體壽險,每位員工共可節稅十五萬六千元。 三、退休金規劃 退休金採定額免稅制度,採用保險,將可在不免稅的退休金部分,產生所得稅利益。例如,張三服務十年,退休時,可以領到退休金一千萬元,但免稅部分僅二百二十五萬元,另應稅退休金為七百七十五萬元。如張三未對退休金規劃保險,七百七十五萬元應課稅,若稅率40%,稅額即為三百十萬元,若張三規劃保險,則七百七十五萬元應稅退休金即可能轉換成保險給付而全部免稅。
解析
張安華利用人壽保險回饋給員工,可以創造下列優點: 一、撫卹員工:例如,員工中途死亡,家屬可享受保險公司的死亡給付。 二、薪資節稅:如投保團體養老壽險,有二萬四千元全列為公司保險費,不必列為薪資,如超過二萬四千元部分列薪資,員工仍可依公司轉開的收據併入列舉扣除綜合所得,最多二萬四千元。 三、規劃退休金免稅:由於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張安華若為員工規劃保險給付替代退休金,將來可使員工退休金享受較多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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