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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黑箱作業, 政府採購資訊大公開
2003/04/30
作者: 林源銘
政府採購法基本的精神就是公開化、公平化及競爭化,因此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而公開化的手段就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公開於資訊網路」,讓所有想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都可以透過上述公開途徑取得相關資訊,並經由廠商的共同監督,使公平化、競爭化的理念得以落實。
綜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政府採購資訊公開的途徑有二:一、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二、公開於資訊網路。公開之資訊包括:一、公開招標之公告或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公告。二、公告金額以上案件之決標結果,不論其以何種方式招標。三、預算或預計金額,得一併公告。主管機關依據前揭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訂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採購公報除例假日外,按日發行(第三條)。
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資訊,依其性質分為「應刊登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站」、「應公開於資訊網站並得刊登採購公報」及「得公開於資訊網站並得刊登採購公報」三類(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公告,其登載事項均分別予以詳細列明(第七條至第十九條)。
四、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公報及資訊提供係收費之服務(第二十二條)。
按本法規定發行政府採購公報之原因有三:一是將政府採購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是落實公開化、透明化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二是配合政府採購協定之要求,各會員國應將招標公告刊登於指定之刊物(政府採購協定第十九條及其附錄二);三是過去各機關於一般報紙刊登採購公告有下列值得檢討之處:(一)報紙種類太多,各機關之採購公告散見各種報紙,廠商尋找資訊不易。(二)部分不肖公務員曾有利用刊登地方小報、假日廣告之方式取巧,意圖為特定廠商護航之情事。(三)各機關每年花在刊登報紙廣告的費用,高達數億元,有節約之必要。
事實上,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即核定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政府採購公報,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完成「政府機關招標資訊布告電腦化系統」,該系統網址為「WEB.PCC.GOV.TW」,政府採購公報並獲得新聞局發給報紙類之新聞紙登記證。
等標期:「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八條)、「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綜合以上規定,其要點如下:一、等標期指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時,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期間。二、等標期應為廠商自看到招標公告至投標之合理期限。三、招標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公開於資訊網路。四、第一次因未滿三家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五、有關等標期之詳細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爰據以訂定「招標期限標準」,其要點如次:
一、公開招標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第二條):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二、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第三條):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限制性招標之等標期,除有公開徵求者十日,公開評選者準用公開招標外,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第四條、第六條)。
四、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等標期不得少於五日(第五條)。
除了前述招標資訊公開化、透明化的規定外,關於招標文件的發給、發售本法也有規定。所謂招標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並請參閱前節說明)。發給、發售的方式有三:一、公開發給(無償);二、公開發售(有償);三、郵遞(有償無償均可)。辦理期間為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另為防止發給、發售過程有導致圍標之情事發生,機關辦理發給、發售時並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擇性招標之文件並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相對於招標文件的發送,則係關於廠商投標文件的遞送,本法規定廠商得以郵遞或專人送達,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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