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3月HITO書搶讀 法力小考驗
2003/04/30
|
作者:
李後政
實體法與程序法
下列情形如何處理? 一、聲請建築執照開始建築即將完工時,法令修正規定凡建築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均需作交通流量評估,否則不發給使用執照。 二、債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之財產,因無人應買已流標五次。強制執行法修正,拍賣次數最多為四次。 三、訴訟標的金額僅新台幣七十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後,民事訴訟法修正,限制訴訟標的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解析…… 法律之分類以法律規定的內容為標準,可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是規定權利義務的實體關係之法律,例如民法及刑法,程序法則是規定運用及實施權利義務的方式之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因為此兩者係在發生侵害權利及違背義務之情事時,就如何使受害人獲得救助或如何對犯罪者施以制裁,規定其方法,換言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有目的與手段的關係。 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亦非絕對,實體法中常有關於程序的規定,例如,民法中有關法人如何登記,某種契約必須以書面約定,某種權利必須於一定時間內行使等之規定,均係程序上之事項。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故在新法規生效前發生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實體上之事項,原則上不適用新法規,而適用行為時有效之法規(法務部七五法參字第一二三二○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之程序在內,故主管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一六五一號判例參照)(法務部八四法律決字第○三五○二號)。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