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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的第1步
2003/03/04
作者: 潘秀菊
由於分公司是屬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所以公司設立時,同時成立分公司者,應載明於公司章程;若於公司設立後,才另成立分公司時,則必須變更章程。又分公司的家數,法律並無限制,但分公司之下不得再設分支機構。有關分公司的名稱,則應於本公司名稱後,附加地名或數字等,以資區別。例如「某某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另外,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時,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分公司名稱。二、分公司所在地。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的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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