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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於親上加親的規範﹣﹣你們不能結婚!
2003/03/04
作者: 張照明
基於優生與倫理道德的維護,近代文明國家對於近親間的結婚普遍有所規範、限制,是為近親婚的限制。我國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男女當事人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此項限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或在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血親間,於收養關係終止後,也適用之。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同者(例如媳婦與伯叔、女婿與岳母,屬於輩份不相同)。
當事人違反此項親屬不得結婚之禁止規定者,其結婚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男女雙方身分上與財產上的關係,均與未結婚無異。所以男女雙方並非夫妻,其所出生子女亦非婚生子女,即使經生父認領者,其生父與生母間的非夫妻關係,也不受其影響(院字第三三二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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