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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的,別跑!
2010/09/01
──如何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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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孟錦
問題: 一、何謂消費借貸?如何成立及生效?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二、借據範例 三、如何撰寫起訴狀?
解析 如果某人向你借錢不還,你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既省錢又方便,是一種取得執行名義最便捷的方法。但支付命令不得以公示方式送達,故如債務人行蹤不明,支付命令在三個月內無法送達於債務人,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亦得於二十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並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則債權人欲取得執行名義,勢必進行訴訟程序,故如知悉債務人行蹤不明或預見其必然會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以免浪費寶貴的追償時間。
一、何謂消費借貸?如何成立及生效?應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所謂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另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例如:積欠工資、價金、工程款等而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時,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 因此,消費借貸可分為金錢消費借貸與一般代替物消費借貸,其中尤以金錢消費借貸最常見,例如消費者向銀行借款,就是消費借貸;親友間借錢周轉,也是消費借貸。 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則原告(債權人)應就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須具備的特別要件,即:一、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二、金錢或代替物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如債務人(借用人)出具之借據,並未表明已收到借款,而其又有爭執時,則債權人(貸與人)仍須就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僅證明有交付之事實,而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不能認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金錢借貸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好簽立借據以為憑證,避免將來舉證困難。如果是簽立借據時一併交付借款者,記得一定要在借據上註明借款人「已收到」該筆借款,如果不是簽立借據時一併交付借款,則應於交付借款時要求借用人另立收據,或保留交付借款的相關憑據,例如電匯單、支票影本等等,以免將來起訴請求借款人返還借款時,在訴訟上因無法證明已交付借款而吃虧敗訴。
二、借據範例 範例一 借據 茲向○○○借到新台幣○○○元(已點收無誤,不另立收據),約定利息每月○○元(或年息○%),於民國○○○年○○月○○○日清償。 立據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範例二 借據 茲向○○○借到新台幣○○○元(已點收無誤,不另立收據),約定利息每月○○元(或年息○%),於每月○○日支付。本金應於民國○○○年○○月○○日清償,如利息有逾期未繳者,本金即一併視同到期。 立據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三、如何撰寫起訴狀? 1.起訴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如借款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應向簡易庭起訴。 2.訴訟標的金額為請求欠款的本金金額。 3.「訴之聲明」欄除載明請求之金額外,可併請求利息。 4.將借據影本列為證物,正本於開庭時提呈供核對後發還。 5.起訴狀應依債務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影本即可)。 6.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
民事請求清償借款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元 原告○○○ 住○○○○○○○○○○ 被告○○○ 住○○○○○○○○○○ 為請求清償借款,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元整,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於民國○○○年○○月○○日向原告借款○○○元,雙方並約定於○○○年○○月○○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計算,此有借據乙紙為證(原證一)。 二、詎前揭借款屆期未獲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或○○簡易庭)公鑒 原證一:借據影本乙紙。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簽章) (本文摘自「討債進行式」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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