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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書房----借張發張用用,不行嗎?
2007/02/09
作者: 峻誠稅務會計事務所
書名:記帳.報稅錯誤160問
作者:峻誠稅務會計事務所
系列:節稅法律實用系列11 1X11
記帳、報稅,是各公司行號每日、每月不可免的例行作業,但身為財會主管或財會記帳人員的你,是否仍因對稅法的了解不夠透徹而嚐到被補稅、罰款的滋味?從他人的錯誤中汲取經驗,是避免重蹈覆轍的最佳法寶!


Q1:公司發票剛好用完,借用他人公司發票來開立

法源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

說明與建議方案

公司購買之發票不敷使用時,是否可借用關係企業之發票開立?營業人於申購發票同時,國稅局已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統一發票銷售平台,掌握每一營業人所申購之發票種類及其起迄號碼,並於營業稅每期申報期間結束後,進行交查比對產出異常清單查處,所以,公司申購之統一發票是不可挪用、借用的,若發現發票量不足時,可向發票代售點申購,應避免借用他人發票使用,而造成他人之違章。

違反規定處罰

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Q2:公司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法源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說明與建議方案

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加值型營業人)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同時依該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營業人於辦理設立登記時,若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該營業人未領用統一發票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以致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且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之事實,經稽徵機關審理核定違章成立時,將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追繳所漏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違反規定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若有漏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則另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追繳所漏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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