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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已非,信託財產管理怎麼變?
20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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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呂錦峰
案例
在律師的建議下,大雄夫妻倆利用每年新台幣一百萬元贈與免稅額的優惠,以其三歲的兒子小雄為受益人,以大華銀行為受託人,約定自小雄上幼稚園以後,每年由信託財產中支付五十萬元予小雄,但其中三十萬元必須以小雄就學為條件,若小雄求學期間每學期能夠名列前三名,再加給五萬元,考上國立大學發五十萬元,考上研究所發一百萬元,在小雄三十歲時信託契約才終止,並將賸餘本金給付小雄,如因其他原因信託關係消滅時,賸餘本金亦歸小雄。但小雄十七歲時,卻因車禍而變成植物人,大雄早在小雄十五歲時即停止支付信託,此時信託財產尚有一千五百萬元,但小雄因無法上學,依信託的約定,每年僅得向大華銀行請求給付二十萬元,龐大的醫療與看護費用非大雄夫婦所能負擔,另一方面,大雄的債權人又對這筆信託財產虎視耽耽,請問大雄該怎麼辦?
解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因此若大雄夫婦一次交付數千萬元成立信託,以小雄為受益人,此為信託法理上之他益信託,此時依上開規定,大雄夫婦免不了要被課徵鉅額贈與稅,但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基此,律師才建議大雄夫婦各以每年一百萬元的方式設立信託。 大雄夫婦設立信託的目的之一在於使其子小雄有充分的教育資源,因此約定的內容有部分與其求學有關,但是小雄竟然在十七歲因車禍變成植物人,已無法再考大學或接受任何教育,當初所約定信託期間內的給付,自小雄變成植物人之後,大華銀行就三十萬元的部分依約無法支付,可是小雄又亟需大筆金錢來因應龐大的醫療支出,此時,大雄夫婦有兩種選擇: 一、變更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方法 本案大雄夫婦與大華銀行所簽訂之信託契約,既已無法符合實際的需要,則大雄夫婦、大華銀行、小雄部分則由大雄夫婦以其法定代理人身分,合意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例如可約定每年固定支付小雄一百五十萬元以因應醫療及看護費用,即可大幅減輕大雄夫婦費用的負擔,並提升小雄的醫療品質;財產管理方法無法達成合意時,尚可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請求法院變更原來以支付學費、獎學金的條件。另外,信託財產非大雄的財產,大雄的債權人無法主張權利,而分給小雄的錢,既非大雄所有,大雄的債權人亦無法主張權利。 二、終止信託契約 本案例小雄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因此關於信託契約之終止,依信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契約」,信託終止後關於信託財產之歸屬,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本案信託契約若終止,則賸餘的金錢一千五百萬元應歸屬於小雄,因此可以由大雄夫婦針對小雄的未來做更彈性的運用,同時,這筆錢並非大雄的財產,因此,大雄的債權人也無法對之主張權利。 (本文取材自「速解信託實務案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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