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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壞了,誰修理?
200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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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宜君
案例
小許是一個大三升大四的學生,覺得大學前三年住在學校宿舍裡,常常會跟室友鬼混、浪費時間,不是被學長吆喝去打麻將、打橋牌,就是跟同學、學弟玩網路連線遊戲,不論是一局麻將或是一場對打遊戲玩下來,往往得耗上數個小時,大夥一群人熬夜玩通宵玩到凌晨四、五點,更是常有的事,也因此隔天早上的課常在睡夢中度過。小許想,即將邁入大學最後一年,因為前三年太過荒廢課業,因此打算在這個暑假去補習班加強一下,而且在未來的這一年裡一定得好好用功,才有望考上研究所。小許因而搬出學校宿舍,向李伯伯承租了一間頂樓的房間。 暑假中,小許每天不是去補習班上課,就是在圖書館念書,某日小許正在補習班津津有味聽著老師上課時,補習班突然宣布緊急停課,原來娜莉颱風已經挾帶著豐沛的雨水來襲,外面的騎樓早已淹水了,小許冒著風雨,膽戰心驚地騎著車回到租處,心想只要再一下下,就可以洗個熱水澡窩在棉被裡休息,沒想到一打開房間,房間上方的屋頂早就被颱風吹了個破洞,雨水不斷地飄進來,連房間內的門窗、牆壁上的油漆都有部分開始脫落了,小許想真是倒楣,又得多花錢,又想能不能請房東李伯伯修理,那就不用花錢了。請問小許是不是可以要求李伯伯修理房屋呢?如果李伯伯拒絕修理的話,小許該怎麼辦?
解析
原則上,租賃房屋有修理的必要時,房東應該要負責修理並負擔費用。但是如果租約中有特別約定由房客支付修理費用的話,那當然就由房客支付了(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到底什麼時候房東才有修理房屋的義務呢? 一、有修理的必要:所謂有修理的必要,就是指房屋發生損壞的情形,如果房東不修理,房子就不符合租約所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如何判斷是否有修理的必要,應該依照房屋的使用、收益目的(例如是營業用或是住宅用等等),而依社會上一般的觀念及房東房客間的租約內容定之。例如:租房子,但是屋頂卻會漏水,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加以修理的話,則房客有可能不能圓滿地使用,甚至不能使用房屋,此時房東就有修理房屋的必要了;但是如果只是一點油漆脫落,並不影響房客使用、收益房屋,此時就沒有修理的必要了。 二、房屋有修理的可能:房屋雖然有修理的必要,仍然要看是不是有修理的可能,如果已經不可能修理時,則是屬於房屋的全部或是一部滅失的問題,應該要看情形決定解除租約或是減少租金。 三、損壞的原因:房子的損壞必須不是因為房客的故意、過失所引起的,如果房子的損壞是出於房客的故意、過失所造成的,那麼不論租約有沒有約定,房東都不需要負修理責任;相反地,房東還可以向房客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前述的說明,如果房東負有修理義務的話,房客應該儘速通知房東(民法第四百三十七條),房東如果置之不理的話,房客有以下三種方法可選擇: 一、終止租約。 二、自行找人修理,再憑修理費用的單據請求房東償還修理費用。 三、自行找人修理,房客墊付的費用直接由租金中扣除(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在本案例中,小許向李伯伯租房子,因為颱風來襲造成屋頂漏水的部分,除非租約有特別約定,否則李伯伯就有修理的義務。相反地,關於門窗、牆壁油漆一點點脫落部分,如果並不影響小許使用、收益房屋,除非租約有特別的約定,李伯伯並不負修理的責任。其次,李伯伯如果被通知後仍然拒絕修理的話,那麼小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或是自行找人修理,並憑單據向李伯伯追討修理費;或是自行找人修理後,直接自租金中扣除墊付的修理費用。不過無論小許採取何種方式,都應該留下證據,例如:催告李伯伯修理房屋的存證信函、房屋受損的照片,及支出修理費用的收據、發票等等,以方便日後解約或追討修理費用。 (本文摘自「跟著律師訂契約——租賃契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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