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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等不等於外遇通姦﹖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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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國泰
婚外情的「口交」能否構成通姦罪?在台灣高等法院舉行九十一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中,有下列二說: 甲說: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的性侵入行為,包括: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口交屬性交的一種,因此構成通姦和相姦罪。 乙說:刑法第239條所謂的「通姦」,係指男女合意而為「姦淫」行為;所謂「姦淫」,則是指「男女交媾」,「口交」只是屬於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因此不構成通姦罪。依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通過刑法第10條第5項有關性交定義,較姦淫為廣,但刑法第239條的通姦或相姦,並未同時修正,顯然未擴及修正後的「性交」定義。口交屬姦淫以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相姦罪。 最後採取乙說,認為基於刑法不宜擴張解釋原則,認為「口交仍不構成通(相)姦罪」,以免入人於罪。 (本文摘自「刑法與你」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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