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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約稅事大解盤
200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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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隆昌
Q:
李文華在前些日子與姪子李大同及好友吳明簽訂不動產、共有財產及股票的信託合約,他很擔心會有被課稅的問題,尤其以股票的股利給兒子,應該會涉及課徵贈與稅,因此,李文華開始研究,這些合約究竟會有哪些稅捐?
A:
主要稅捐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五條之二,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之二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信託法第十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三、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該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四、所得稅: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李文華信託合約的主要稅捐 李文華所訂的三份信託合約的主要稅捐如下: 一、不動產信託合約:主要的稅捐是租金的所得稅,當李文華的受託人李大同取得租金的年度,李文華為受益人,就應列報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李文華的信託合約最後若是將房屋出售,土地的部分有土地增值稅應該在出售的時候由受託人李大同繳納,土地的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所以,當李大同將土地出售的交易所得實現時,李文華並不必課稅。 至於房屋的部分,依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房屋的交易所得,應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在實現的年度由李文華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而房屋或土地若返還給委託人李文華,並不需課任何稅捐。 二、共有財產信託合約:因為共有人張甲與李文華仍個別就共有部分享有受益權,所以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合約中土地的租金仍然應該在受託人收到租金的年度,張甲與李文華兩位受益人就應該將該租金併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至土地若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也是免稅。 這份合約的另一個重點是更換受託人,當土地在受託人間移轉時,亦無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三、股票信託合約:股票信託合約在委託人將股票過戶給受託人時,因為所有權移轉原因是信託,所以不課證券交易稅。至於股利,應於每年實現時併入兩位受益人的營利所得申報課稅。 股票若出售,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以,其交易所得實現時也是免稅。 本合約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是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有贈與稅的問題。李文華應就以李大方為受益人部分的股利金額,在信託合約成立時,申報課徵贈與稅。 再者,信託贈與行為是屬應主動申報的贈與案件,故如李文華未申報而經查獲有贈與稅時,即會被補稅加上罰鍰。 四、有關遺產稅的問題:上述合約當受益人死亡時,在信託合約中所遺未領受部分的利益,應併入其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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