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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約了才算數
200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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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仕翰
文◎黃仕翰
案例
阿郎與小靜從戀愛的時候感情就已經很好了,三年前結婚,阿郎對小靜更是疼愛有加,小靜為全職家庭主婦,平常在家負責操持家務及照料兩個孩子的生活,偶爾有空,也會去找鄰居或朋友串串門子,阿郎因為無後顧之憂,工作相當順利,兩人覺得要區分各自的財產相當不便,希望能以共同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只是聽說採取此制必須訂立契約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行,那麼契約到底該怎麼訂呢?
解析
現行夫妻財產制,有約定的「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法定的「法定財產制」三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未為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得由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自由訂立,也得以契約加以變更或廢止,因其影響夫妻當事人權益甚大,所以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須向法院聲請登記,否則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如當事人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至於如何聲請登記,應依非訟事件法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等規定辦理。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時,應附具夫妻財產契約書,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向法院聲請之,但若契約經公證者,得僅由一方聲請之。
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除特有財產外,其餘的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因此,夫妻的財產會有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之分,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特有財產則屬於夫或妻個人所有。
茲將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的締約要點分述如下:
一、區分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
即便夫妻約定採夫妻共同財產制,但仍有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之分,依民法第一○三一條之一規定,所謂的特有財產指: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故有約定財產性質的必要,最好在契約中寫明具體物品為何。
二、共同財產制的補償權
如果夫或妻特有財產的債務以共同財產來清償,或共同財產的債務,是以夫或妻個人的特有財產來償還,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可以請求補償,也就是共有的部分和私有的部分之間,有相互補償的請求權。此部分在約定採共同財產制時,如可計算,應將數額於契約中載明。
三、共同財產制消滅後的財產分配
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沒有夫妻兩人的同意,不能隨意處分,只有在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能分割或分配共同財產。
如因夫妻一方先死亡或其他原因致使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共同財產的分配數額,民法規定由「夫妻各得共同財產之半數」,但仍允許夫妻自行約定,這種分配數額的約定屬於共同財產制的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如其他繼承人)。
四、共同財產的管理權
共同財產的管理權原則上屬於兩人,但可以契約另行訂之。因此夫妻可於討論後在契約內加以載明。
(本文摘自「跟著律師訂契約——婚姻契約」一書,更多契約範本詳見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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