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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給付請領須知--殘不單行,給付合併升等
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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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鄭正一
被保險人發生事故經治療終止後,若已形成機能障害,亦常合併有多項機能障害之情形。例如口腔癌患者,先經手術切除口腔部分細胞組織,但術後造成顏面醜形,日後因細胞纖維化而只能以流質食物進食。上述顏面醜形及以流質食物進食便分屬兩項殘廢項目,至於合併升等規定,如勞保條例第55條: 一、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一項目時,按各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何兩項目以上時,除依第3款至第6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如被保險人殘廢分屬第15等級30日及第7等級440日,因非屬第14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僅依其最高殘廢等級為第7等級440日。 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14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1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1等級時,按第1等級給與之。 ※如被保險人殘廢分屬第10等級220日及第7等級440日,合併升等往上1級為第6等級540日,而非220日及440日合計660日。 四、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8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2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2等級以上時,按第1等級給與之。 ※如被保險人殘廢分屬第8等級360日及第7等級440日,合併升等往上2級為第5等級640日。 五、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5等級至第1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3等級給與之。但最高等級為第3等以上時,按第1等級給與之。 ※如被保險人殘廢分屬第5等級640日及第2等級1,000日,合併升等往上3級仍為第1等級1,200日。 六、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不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殘廢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 七、依第3款至第6款規定所核定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如被保險人殘廢分屬第8等級360日及第14等級40日,合併升等往上1級為第7等級440日。但原第8等級及第14等級合計為400日,僅能依400日給付之。 八、被保險人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者,一律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加重後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九、被保險人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同時其不同部位又成殘廢者,一律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按第1款至第6款規定所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但原已局部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所核定之給付日數,應予扣除。
實例演練 洪先生因罹患口腔癌,經手術切除口腔部分細胞組織,但術後造成顏面醜形,日後因細胞纖維化而只能以流質食物進食。 第1次申請顏面醜形之殘廢,當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16,500元,殘廢給付為16,500元 / 30日×220日 =121,000元 第2次申請僅以流質食物進食之殘廢,當時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8,450元,殘廢給付合併至840日,依規定需扣除日數而非已領取之金額。殘廢給付=28,450元 / 30日×(840-220)日=587,946元 若試算以扣除請領金額而非日數,殘廢給付=28,450元 / 30日 ×840日-121,000元=675,572元,較扣除日數之計算方式為多,但此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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