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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票,先瞧瞧!
200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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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從事商業的人,難免面對「支票」授受之場合,若欠缺必要的法律常識,必會貽誤自身權利。究竟支票的授與受之間,有哪些必備的法律常識?
一、支票的意義與外觀
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種類有三:「支票」、「本票」與「匯票」。所謂「支票」,乃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而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票據法》第4條定有明文。另支票票面上一般載有「表明為支票的文字」、「金額」、「付款人商號」、「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發票地」、「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法》第125條定有明文。
二、支票票面上之金額不得塗改
依據《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故支票票面上金額記載不得改寫,若有違反,該支票無效;反之,其他記載例如發票地、發票年月日等,可由發票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並應於改寫處簽名。
三、認識平行線支票
支票正面如有發票人劃平行線者,即為「平行線支票」。依據《票據法》第139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故支票付款人對於平行線支票不得逕向執票人付款,僅得向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另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支票執票人要注意支票提示期限
支票權利之行使有一定的提示期限,執票人須注意及此,依據《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執票人違反付款提示期限者,一方面喪失對於背書人之追索權,另一方面發票人亦可撤銷付款委託。《票據法》第132條、135條均定有明文。 除上述四點說明外,保付支票、支票遺失救濟、支票背書、禁止背書、空白授權票據、支票偽造變造等,也是使用支票者必須留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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