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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熱呼呼,謹慎投資賺大錢
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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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應注意哪些事?
民眾前往證券經紀商處購買股票,必須明瞭委託買賣之相關注意要點,茲列出以下幾點供讀者參考。 一、認清與證券商間之法律關係 投資人與證券商間之法律關係屬於「行紀契約」,投資人為「委託人」,而證券商為「行紀人」。關於行紀契約,《民法》第576條規定為:「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二、詳閱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相關之規定 基於保護投資人之立場,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8條及主管機關頒行之《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主要內容》等規定,制定了《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以規範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股票應遵守之規則,民眾於投資股票時,應詳閱該等規定之內容。 三、注意交割程序,並確實履行交割義務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約交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四、委託買進與賣出之流程 委託證券經紀商買進或賣出股票方式有三種:電話下單、親自下單或網路下單;三種方式共通點為:委託者須提供正確開戶帳號、委託買進或賣出股票之名稱、數量與價格等予證券經紀商,並填寫買進單或賣出單,證券經紀商會透過電腦連線將委託買進賣出之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經由電腦配對方式找到買方或賣方。 五、填寫免交割同意書、集保轉帳申請書 若於開戶時已經填寫免交割同意書、集保轉帳申請書者,則透過證券經紀商代為全權處理交割與過戶手續,投資人便無須親自為交割或過戶手續,可免去時間上的浪費。另成交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86條規定:「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除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這點應一併注意。 六、投資人不得將證券或款項交付證券經紀商或其人員保管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八、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七、證券經紀商依法不得收受存款、辦理貸款或借貸有價證券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下列之業務: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以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項第19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未經本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直接或間接提供款項或有價證券供客戶辦理交割。」 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為保自身權益,須注意上開諸點與相關法規內容,若發現並確認證券經紀商受委託買賣股票有違約情事者,應於交割後,儘速檢附書面報告向證券交易所請求查明處理。
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應注意規避風險及熟悉流程
台灣民眾對於投資可謂相當熱衷,就以股票而言,不論是上市、上櫃,甚至連未上市上櫃股票也不例外。未上市上櫃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當然也可以作為買賣的標的(註),但應注意其風險的規避及交易流程,藉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規避風險之道 首就風險的規避而言,因為投資的目的是為獲利,因而建議注意以下四點: 灱掌握未上市上櫃股票行情的資訊,付出合理的買進價,方不致因買高而套牢。 牞小心只有股條而無股票的情形。由於出售人只有股條而無股票,尚無法確定其已取得股權,此時買進,其風險自然較高,不得不謹慎。 犴小心股票也有偽造的情形。因而應搭配公司登記的查詢,配合同步辦理過戶移轉登記,藉以確保權益。 犵向出賣人索取公司的財務報表。因為透過財務報表,才能了解所購買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所屬公司的獲利能力,藉以確保投資利益。 二、交易流程注意兩點 其次,就交易的流程而言,筆者特別提醒投資人的有兩點: (一)完成移轉登記: 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建議雙方應訂定書面的股票買賣契約書,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股票,並至股票所屬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如果對於法律手續及登記流程欠缺了解,可委請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辦理登記。 (二)注意證券交易稅的完納: 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悉依本條例的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而未上市上櫃股票屬於上述之有價證券,依法自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對於證券交易稅的完納,建議投資人應注意以下三點: 1. 證券交易稅的稅率: 證券交易稅由出賣人按每次交易價格的千分之三繳納。 2. 出賣人雖係證券交易稅的納稅義務人,但買受人則是代徵人: 代徵人應將每日成交證券的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代徵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日報告該管稽徵機關;其代徵稅款,並應掣給規定的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參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2項)。 3. 買受人應注意低報成交價格的法律後果: 未上市上櫃股票之出賣人為少繳證券交易稅,往往希望低報成交價格,買受人如欲配合,必須注意其風險及法律後果。
註:《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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