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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批評老闆,開除?
2006/09/28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張大受僱於美美壽險公司,卻無視於公司「工作規則」的規定,常私下批評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公司的老闆能否以此為由,將張大開除呢?

解析

常見雇主於公司的「工作規則」中規定,員工損及公司名譽時,公司得解僱員工;但真的發生這種事情時,雇主是不是真的可援用該項約定解僱員工,實在值得商榷。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若是勞工對於公司有不滿之批評或提出異議者,是否構成「情節重大」而符合勞動基準法有關該條項的解僱規定?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來認定。一般而言,如果勞工對於雇主的批評,對勞務的提供發生影響 ,或對事業場所秩序造成妨害,或對於事業外在的信譽形成傷害時,應屬情節重大,而構成雇主可據此解僱勞工的事由。如果勞工只是在茶餘飯後與同事聊天時,拿雇主開玩笑,或是在會議場合對於雇主或事業的經營出於善意的批評,雇主應以較開闊的胸襟來對待或以較緩和的方式來規勸、處理,而不應動輒以「解僱」來懲罰勞工。
(本文摘自「勞基法與你」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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