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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日,就沒薪水!
2006/09/28
作者: 李永然

案例

大明在誠誠建設公司服務,由於民國八十年之後房地產不景氣,公司老闆對大明說:「沒有工作就沒有薪水,包括例假日。」請問老闆這樣的要求合法嗎?又如果不合法,大明該如何救濟?

解析

關於勞工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又勞動基準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而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些規定是為了避免勞工的工作時間過長而影響勞工的健康。
其次,再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其中,所謂「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例如: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參見內政部75年7月15日台怑內勞字第421316號函)。
另外,勞動基準法第38條定有特別休假,依該規定凡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上開規定均為勞工依法所能主張的放假情況。
問題是,對於上述各種放假日,雇主能否拒絕給付勞工薪資?對此,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同法第36條所定的例假、第37條所定的休假及第38條所定的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以,如果老闆說:「在假日,沒有工作就沒有薪水。」即違背勞動基準法的明文規定。如果老闆不發給勞工假日時間的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89條的規定,應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如果勞工在例假日工作,老闆還應加倍發給工資。
如果雇主不依規定發給工資,勞工可以向各該縣市政府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請求判決雇主給付其應付而未付的工資。當然,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也得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該法第17條規定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本文摘自「勞基法與你」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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