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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性騷擾,不再忍氣吞聲
2007/04/18
作者: 涂秀蕊
案例

小蕙一如往常搭捷運上下學,豈知今天人潮擁擠得不得了,正在擠車的時候,突然覺得有隻手一直朝小蕙的臀部及大腿處到處亂摸,小蕙驚嚇地大叫,一旁乘客乘機逮著鹹豬手,小蕙決定要好好教訓這個色狼,但不知要如何申訴。

★救濟途徑

一、性騷擾發生後1年內,被害人應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
發生性騷擾時,被害人依具體情況,雖得報警請求處理,亦可撥打內政部性騷擾專線113或向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亦可請求發生地場所主人協助蒐證調查,然性騷擾申訴受理調查機關原則上係申訴時加害人所屬單位,例外於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由警察機關調查。又,性騷擾被害人向加害人所屬單位申訴期間固為1年,惟應不妨害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2年時效期間之適用,不可不察。
申訴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調查單位應於受理申訴後7日內開始調查,原則上2個月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如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組成3至5人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如性騷擾被害人另外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處理。
經調查結果,如被申訴人確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除各單位依其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為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社會局得科處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各單位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未依本法規定採取有效之糾正或補救措施者,或組織成員、受僱者或服務人數達10人以上之單位,未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或組織成員、受僱人或服務人數達30人以上之單位,未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者,或對於申訴人等為不當差別待遇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得科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被害人於性騷擾發生後,可以不提出申訴,而逕就性騷擾事件,以言詞或書面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所在地或有權受理申訴管轄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依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應指派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或遴選具有法律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1至3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調解成立時,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之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至第29條規定,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勝訴判決有同樣之效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於行為人不依法支付賠償金額時,得對行為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被害人因性騷擾受有損害時,亦得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害賠償,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譬如登報道歉等)。
四、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制裁行為人
性騷擾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同樣地,視其性騷擾的程度而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或違反被害人意願所為引起性慾之身體碰觸,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如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私處之行為,亦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
公眾場所發生性騷擾時,被害人應該趕快大聲尖叫或是喊叫:「把你的髒手拿開!」、「有色狼!」、「你在做什麼!」,俾引起大家的注意,藉機逮到加害人。案例中,小蕙機警的處理,經由乘客協助逮到鹹豬手後,小蕙可以向捷運公司請求協助,亦可向發生地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台北市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或內政部性騷擾專線113提出申訴,各機關受理申訴後,應調查加害人所屬工作單位,協助被害人填寫申訴書等,如加害人有工作時,應交由雇主進行調查,如查無工作或加害人逃掉,則交由警察機關處理。小蕙如為免性騷擾事件曝光,亦可選擇向加害人所屬工作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俾保護個人隱私,並懲治色狼!當然,小蕙亦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或視性騷擾的程度,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以制裁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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