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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校園鹹豬手,有法可行!
2007/02/09
作者: 涂秀蕊

案例

某國立大學一名已婚之兼任教授,上課時常愛開黃腔,看到長相甜美的女學生,常藉口要女學生幫忙倒茶水、作研究,然後趁機毛手毛腳、吃女學生的豆腐,後來因為同學們不堪其擾,奔相走告,打算集體向校方申訴,但不知該如何做?

解析

★救濟途徑

一、依學校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提出申訴,懲處行為人
(一)93年6月23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簡稱《性平法》),設有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規定,教育部亦於94年3月頒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要求各級學校應訂定防治規定,內容應包括校園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樣態、申請調查程序、調查及處理程序、申復及救濟程序,禁止報復之警示、隱私之保密等(防治準則第28條),並公告周知,否則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性平法第36條)。因此學生遭受性騷擾時,可依各學校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譬如學校校長為加害人時)提出申訴(防治準則第10條)。目前各級學校多已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
(二)依性平法第28條規定,申訴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申請調查。學校受理該調查後,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譬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通報,並有不受理事由之外,應於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將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
(三)關於性平會之成員,學校應聘請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為委員組成之,共計5至21人,採任期制,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平會受理申訴調查後,視申訴案之具體情形,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由3至5人進行調查(防治準則第15條)。同樣地,調查小組之成員必須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且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亦得外聘小組成員。且具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權威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用以確保其公正性。有關具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權威專家學者之人才庫,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設有「調查處理人才庫」可提供各級學校參考(http://www.gender.edu.tw/harassment/ index5.asp)。
(四)原則上,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調查過程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避免重複詢問、絕對保密、維護當事人隱私等原則。調查報告並應載明: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4.相關物證之查驗;5.事實認定及理由;6.處理建議(參閱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申請人及行為人收到調查報告,如有不服,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備理由向學校申復。學校於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防治準則第25條)。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1.如係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規定提起救濟;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的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3.私立學校職員及公私立學校工友,則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4.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性平法第34條)。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規定送交權責單位,譬如涉及學生時,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則送交教師評議委員會;有關職員、工友,則送交人事評議委員會懲處,並得令加害人為下列1項或數項之處置:杕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杌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杈接受心理輔導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性平法第25條)。另外,亦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依各學校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提出申訴外,被害學生因性騷擾受有損害時,亦得依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害賠償。
三、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制裁行為人
校園性騷擾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同樣地,視其性騷擾的程度而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或違反被害人意願所為引起性慾之身體碰觸,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且因教授與學生間權力不對等之關係,教授利用上課開黃腔,或藉口作研究,趁機毛手毛腳、吃女學生的豆腐,甚至進行性交換、性勒索等各種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肢體或視覺騷擾,除可能觸犯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罪,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可能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私處之行為的性騷擾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
為了維護自己的受教及成長權,還給校園一個免於性騷擾的空間,女學生應該勇於舉發、調查性騷擾。
案例中,已婚兼任教授對女同學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及肢體騷擾,影響學生的人格尊嚴、學習表現,已構成敵意工作環境的性騷擾。女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除了可向學校申訴、調查、懲處加害人外,因為性騷擾亦構成人格權之侵害,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女學生亦可向兼任教授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兼任教授毛手毛腳之行為如有涉及刑事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時,亦可另循刑事告訴途徑。性平法第35條亦規定,法院對於性騷擾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本文摘自「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Q&A」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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