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業成長策略與模式的概說 一、企業多角化的定義與動機 二、企業多角化的型態選擇
第二章 分公司模式的運用 一、設立分公司時應注意的事項 二、設立分公司的特別規定 三、分公司的法人人格
第三章 轉投資模式的運用 一、轉投資的意義 二、一般企業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時的限制規定 三、銀行業為轉投資時的特別限制規定 四、保險業為轉投資時的特別限制規定
第四章 關係企業模式的運用 一、關係企業的定義及範圍 二、如何認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公司 三、相互投資公司的形成 四、關係企業與轉投資的關係 五、我國關係企業形成的原因及現況 六、關係企業的結構模型 七、關係企業的經營方式 八、關係企業模式的優缺點 九、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對從屬公司的責任 十、從屬公司債權人及少數股東的保護 十一、從屬公司和解或拋棄賠償權利的效力 十二、受利益之他從屬公司的連帶責任 十三、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債權不得與其賠償責任相抵銷 十四、控制公司的債權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 十五、投資狀況的公開 十六、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的限制 十七、關係報告書與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 十八、關係企業與公平交易法的關係
第五章 併購模式的運用 壹、一般企業的併購 一、企業併購法的立法原則 二、企業併購法與其他法律間適用的順序及其主管機關 三、企業併購的意義與動機 四、併購模式的優缺點 五、企業併購模式的型態 六、併購的付款方式 七、企業併購時董事應負的義務 八、企業併購的主要程序 九、企業併購的效力 十、企業併購時對股東權益的保障 十一、企業併購時對債權人權益的保障 十二、企業併購時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十三、企業併購時的租稅優惠與金融措施 貳、金融機構的合併 一、金融機構的定義與範圍 二、合併的意義與限制 三、金融機構併購的效益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的立法 五、金融機構合併法通過前國內金融機構改制現況 六、金融機構合併法通過前國內金融機構併購成效分析 七、金融機構合併法對於農、漁會信用部合併的規範 八、不良債權的處理——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置與授權
第六章 控股公司模式的運用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背景與目的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意義與種類 三、我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的現況 四、金融機構跨業經營型態的比較 五、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優缺點 六、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條件 七、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最低人數的限制 八、金融控股公司發生經營危機的緊急處置 九、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方式——營業讓與(脫殼法) 十、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方式——股份轉讓 十一、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方式——簡易合併 十二、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方式——分割 十三、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的事業範圍 十四、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的限制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資金調度與運用的限制 十六、金融控股公司的義務與責任 十七、金融防火牆的規範 十八、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 十九、金融控股公司與競爭法的關係
第七章 公司法修正案對企業的影響 壹、對企業的設立及其內部機關運作的影響 一、公司設立人數限制的放寬 二、承認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三、簡化工商登記 四、簡化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作業 五、董事、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資格為必要 六、放寬公司設置經理人的規定 七、董、監事的選任、改選、補選及解任 八、股東會的開會 九、明確規定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 貳、對企業資金籌措與運用的影響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折價發行股票 二、放寬公司發行股票限制的規定 三、放寬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的限制規定 四、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五、引入股票、公司債「無實體交易」制度 六、引入認股權的規定 七、刪除公司舉債的限制 八、放寬資金借貸的限制 九、明定公司以貨幣債權、技術、商譽作股 十、引進公司債的私募制度 十一、放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可分派控制公司股票紅利 參、能力限制的解除 肆、對企業重整制度與合併制度的影響 一、對企業重整制度的影響 二、對企業合併制度的影響 伍、分割制度的引入 陸、刑事罰則除罪化 一、刪除刑罰規定 二、將刑罰規定修正為行政罰
附錄 壹、公司法(節錄) 貳、金融機構合併法 參、企業併購法 肆、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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