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序 《宗教團體法》篇 處處違憲的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釋普暉法師 一、前言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憲法》精神 三、宗教以精神為號召,以人弘教,非財物之組合 四、宗教團體本應擁有人事、財務自主權 五、結語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缺失與應遵循的立法原則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內政部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缺失 三、宗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四、結語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陳清秀教授 一、前言 二、宗教的意義 三、宗教自由 四、宗教團體及其法律地位 道場非營利單位,財務公開將危及道場安全/釋如本法師 一、前言 二、財務公開,無異招蜂引蝶,危及道場安全 三、道場並非營利單位,為何政府要求訂定財會制度? 四、結語 非法人宗教團體將淪為二等公民/釋宏安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劃分為「法人」和「非法人」即已違憲 三、非法人之宗教團體需繳納各種賦稅 四、「法人」和「非法人」在義務和罰則上並無不同 五、結語 如何妥善訂立合憲之《宗教團體法》?/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二、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三、《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四、為何制定《宗教團體法》?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 六、結語
《宗教基本法》篇 從106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違憲疑慮談《宗教基本 法》的訂定/釋法藏法師 一、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二、為何我們要如此嚴肅地面對宗教立法? 三、《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及《憲法》法理基礎上的明顯過失 四、《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宗教自主或侵犯宗教內部事務等條 文略舉 五、宗教界的三項訴求 六、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 我國宗教界為何主張訂定《宗教基本法》/釋法藏法師 為何需要《宗教基本法》? 我國宗教法律修訂演變 《憲法》保障宗教財務自治、結社自由與人事自主 現實情勢阻礙宗教正常發展契機 訂立《宗教基本法》,確立華人宗教自由領導地位 《宗教基本法》可作為國家與宗教間互助之連結 我國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藉以確保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信仰 宗教自由 二、國內屢有侵犯宗教自由之法律或行政 命令 三、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四、《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宜包含之內容
附錄 附錄一 《宗教團體法》,宗教界齊聲說NO──中國佛教會理監 事會議達成共識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紀錄 對宗教束縛越少,宗教就越能服務社會 宗教與政府間能和諧,社會才能安定 《監督寺廟條例》可改成《宗教輔導條例》 宗教立法需謹慎思考 宗教人要走的路還很長 召集各宗教領袖,變成更大的力量 立法須讓宗教人理解並接受 尊重專業,協助老寺廟 訂立《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宗教 立法前應先諮詢宗教界的意見 宗教自救,確保宗教自由 各宗教應分開立法 凝聚共識推出《宗教自由基本法》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 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 草案(初稿) 附錄四 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附錄五 為「確保宗教自由,宗教界積極奔走」活動照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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