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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易手,房客如何發函續租?
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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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國泰
案例 王甲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並交付予李乙後,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王甲又將該房屋連同土地持分出售予張丙,張丙於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後,欲使用該房屋,迭以口頭及存證信函請李乙遷讓返還房屋,李乙應如何發函向張丙主張權利? 解析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乃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其規定意涵為,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若將所有權移轉(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直接規定,不待做任何行為)。但是,民國88年新修正的民法第425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已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所以租約未定期限或租期逾五年,承租人最好都要求屋主協同到法院辦理公證,才能保障自己承租的權利;但是,屋主常會基於避稅的考量,擔心自己的收入資料因租約經法院公證而曝光。類似這種情形,建議租賃雙方,可以將租賃契約的期限明定在五年以下的範圍。因為依法律規定,五年以下的租約,無論曾否經過公證,都具有對抗買受人的效力,故「租約五年一換約」是一項不錯的辦法。總之,如房客與原房東的租約屬於定期且係五年以下(有無經過公證不論),或逾五年以上或未定期限但均已經公證者,縱然房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他人,房客對於新房東(買主)即得主張其租賃契約繼續存在,如果新房東(買主)要房客搬遷,房客當然可以發函向新房東主張權益。 範例 寄件人 姓名:李乙 地址:○○市○○路○○號 收件人 姓名:張丙 地址:○○市○○路○○號 副本收件人 姓名:王甲 地址:○○市○○路○○號 敬啟者: 緣本人於民國(以下同)○○年○月○日就王甲先生所有門牌號碼○○市○○路○○號○樓之房屋與王甲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三年,租金每月為新台幣(以下同)○○萬元整,本人皆按誠信原則依月向王甲先生給付租金。 近日本人由台端口頭及存證信函中得知,台端已於○○年○月○日向王甲先生買受上揭房屋及該房屋所坐落之土地持分,並於○○年○月○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台端並於口頭及存證信函中催告本人限期遷讓返還上揭房屋,本人恐恕難照辦,蓋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今王甲先生將上揭房屋出租並交付予本人在前,雖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王甲先生復將該房屋之所有權讓與台端在後,惟該租賃契約依法對台端而言仍然繼續存在,本人繼續占有使用上揭房屋,自屬於法有據,是以台端自不得否認而請求本人遷讓返還上揭房屋。 (本文取材自「存證信函必學範本」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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