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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見了!有些權益別忽略
2009/03/12 ──認識就業保險法相關給付與補助
作者: 鄭正一
就業保險須經由失業認定後,始能領取相關給付及補助。失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第15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
失業給付
一、請領資格
1.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者。
2.至離職辦理退保當日起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三、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已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依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四、失業給付金額之扣除
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五、失業給付之限制:
Q;雇主聘用一位新進員工,但員工表示要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要求雇主不要將其加入勞保是否可行?
A:不可以,有工作就應加入勞保。至於員工工作後就不能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但就職滿3個月後仍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2.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3.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Q:直接請領失業給付不是很好嗎?為什麼還要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呢?
A:在就保法未實施前僅有失業給付,常會造成勞工一直請領失業給付而不願意工作。因此,就保法規定,除可請領失業給付,如提早就業,還可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又有正常工作所得。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滿3個月以上。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二、給付標準
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給付期限
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失業勞工及隨同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一、補助對象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後,於依就保法規定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被保險人及隨同加保之眷屬參加健保時,依《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予以補助。
二、補助標準
全額補助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其參加健保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三、補助期限
以被保險人經核定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為限,最長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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