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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明你的工資與工時---加班?NO!
2006/12/07
作者: 李永然

夏天即將來臨,大大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近來接獲大量委託製造冷氣機零件的訂單。公司為了趕貨,欲延長全體員工工作時間每天二小時,阿永以其身患肝病,不能過度勞累為由拒絕加班。請問:阿永的拒絕加班,是否於法有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但為因應雇主經營需要,勞動基準法在例外情況仍允許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即所謂「加班」。
一、「加班」的種類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加班」可分為二種:一為正常工作日內的延長工作時間;二為在例假、休假日內的工作。現將之分述如下:
灱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為了避免勞工的工作時間太長而有礙其身心健康,雇主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應予嚴格限制,這是基於「人道」的考量。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可分為二種情況:
杕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勞資會議)同意,得將第三十條所定的工作時間延長。其延長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一、二項)。
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的工作時間延長,但應於延長開始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的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的休息(第三項)。
但上述延長工作時間,法律上仍設有絕對禁止的規定,即在坑內工作的勞工,因其工作性質特殊,為顧及勞工健康,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牞例假日或休假日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假,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杕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杈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杝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在休假及例假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得要求勞工工作,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也得要求勞工工作(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此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的假期;但雇主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但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故在本案例中,阿永以患有肝病為由,援引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拒絕加班為有理由。
二、加班費如何計算?
其次,大家比較關心的是,加班費該如何計算?關於加班費的計算,也如同前述,可分為:灱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牞休假或例假日內工作等二種情況:
灱工作日內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杕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例如某甲每小時工資三百元,某日加班三小時,則其加班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而第三小時,則加給三分之二,因此,其加班費為一千三百元,即2(300+300×1/3)+(300+300×2/3)=1300。
牞例假或休假日之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停止假期,其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本文摘自「勞基法與你」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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