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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子有沒有繼承權
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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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宜君
新書搶鮮看 孽子有沒有繼承權 文◎林宜君律師 書名:繼承贈與法律權益Q&A 作者:林宜君律師 系列:生活權益保障Q&A系列 3 2L03-1
文淵是老張從小拉拔長大的養子,沒想到文淵當兵回來不過三天,就把老張辛辛苦苦積攢了幾十年的老本偷個精光,而後不知去向。老張心想自己來日無多,僅剩棲身的這棟房子也不希望將來由文淵這個孽子來繼承,他想在遺囑中載明斷絕文淵的繼承權,並願將房子送給多年來對他頗為關照的王太太,不知他該怎麼做?文淵到時有沒有可能回來爭遺產? 首先,必須探究的是,老張當初收養文淵的時候,有無先取得法院的認可,如果沒有,則這項收養手續就不算生效,文淵自不得要求繼承老張的任何財產。因為依我國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4項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所以,如果老張當初收養文淵時,並沒有經過合法的收養手續,文淵在法律上就不算是老張的養子,在這種情形下,老張可在生前利用贈與方法,將房屋贈與王太太,或是在自己的遺囑上載明,用遺贈方式讓王太太取得這間房屋,依法文淵都不得提出任何主張來對抗王太太。而且文淵偷了老張積蓄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的竊盜罪,老張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或直接向當地檢察署之檢察官提出訴訟。 另一方面,若是老張當初收養文淵的時候,的確有辦理完整的收養手續,則法律上認定文淵是老張的養子,文淵就有繼承老張遺產的權利,依民法之規定,文淵具有繼承權,縱使老張在遺囑中將所有財產遺贈予王太太,仍然不可侵害文淵特留分之權利;也就是說,如果老張在遺囑中敘明將所有財產都遺留給王太太,文淵仍有二分之一之權利。蓋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所以,文淵本得繼承老張所有之遺產,如老張以遺囑將所有遺產贈與他人時,依特留分之規定,仍不得剝奪文淵的特留分,所以,文淵仍有二分之一之權利。 又文淵另有偷竊的事實,屬於刑法親屬相盜罪,依法為告訴乃論罪,且得免除其刑,老張如念及親情,不願對文淵提出告訴,或已經過告訴期間六個月,文淵的竊盜罪即未能成立。再者,關於文淵事後不顧老張中風病情,未回家照顧老張而不知去向一事,則已觸犯刑法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而且文淵是老張之養子,對老張所犯之遺棄罪屬於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律上得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並且還可依老人福利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對文淵處以罰鍰並要對其實施家庭教育與輔導。待上述刑責確定後,老張可以依此事實,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完全斷絕與文淵之父子關係,文淵自不得要求繼承老張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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