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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繳的稅可以申請退還嗎?--把我多繳的稅還我!
2006/12/07
作者: 林隆昌
案例
張文馨最近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把去年的申報書拿出來參考,結果發現去年的股利收入計算錯誤,多繳了許多稅捐,覺得十分冤枉,但不知道如何是好。
課稅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溢繳的稅捐在一定的期間內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此即納稅義務人的退稅請求權利。納稅義務人可以申請退稅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一、錯誤溢繳之退稅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灱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之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申請就溢繳稅款退還而言。如為稽徵機關發現錯誤或溢繳之案件,而本於職權自動更正退還者,應不受本條五年期間之限制。
牞違章罰鍰案件,經法院裁罰確定並繳清罰鍰後,俟經稽徵機關發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退還溢繳稅款,其基於同一事實已納之罰鍰,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退還。
二、營業稅溢付稅額之處理
營業人申報之下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牞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犴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三、溢扣繳稅款之退稅
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如原扣稅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依此項規定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案例解析
張文馨溢繳的綜合所得稅,可以依照上述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繳納之日起五年內具文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本文摘自「家庭節稅百科」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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