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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普通法?
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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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沅樺
Hito書一瞥 特別法>普通法?
書名:法學入門 作者:李沅樺 系列:法律好好學系列1 2V01-1 文◎李沅樺
認識法律的基本性質,有助於了解如何適用法律,例如「實體法」與「程序法」是啥意思?特別法與普通法有何不同?適用時孰先孰後? 9月排行Hito書——《法學入門》,帶您先探其中梗概
下列情形應如何處理? 一、軍人犯罪。 二、軍中專任聘僱人員犯罪。 三、總統犯叛亂罪。 四、外國駐華使節在台北市犯罪。 五、反共義士在台北犯擄人勒索。
……解析……
法律得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此一分類係以法律適用範圍廣狹為標準。 普通法是適用於全國一般地域、一般人民及一般事項的法律,特別法則是僅適用於特定地域、特定人民或特定事項的法律。詳言之,特別法可從幾個角度觀察。如以地域為標準之分類,凡適用於全國各地的法律為普通法,例如,我國之民法、刑法及多數法律;凡僅適用於國內某一地域的法律為特別法,例如,台灣省的單行法規或規章。以人為標準之分類,凡適用於全國一般人民的法律為普通法,例如刑法;適用於國內一部分人民的法律為特別法,例如,我國陸海空軍刑法僅適用於陸海空軍人。以事為標準之分類,凡適用於一般事項的法律為普通法,例如民法適用於一般民事事項;凡僅適用於特別事項的法律為特別法,例如海商法適用於海商事項,保險法則僅適用於保險事項等。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在法律適用上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法律上有所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係指在同一事件,如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若特別法無所規定時,始能適用普通法,例如,審判貪污官吏應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而以刑法為補充。不過,普通法與特別法亦為相對的分類,某種法律對一種法律為特別法,對另一種法律又可為普通法。例如海商法對民法所言是特別法,而對船舶法所言則又為普通法。 凡特別法未經明令廢止者,新法施行後其效力如何,視下列情形而定:一、特別法發生時,如係屬於舊法之加重或減輕規定者,在新法施行後,如無明令廢止,該項特別法應認為繼續有效。二、特別法發生時,如係屬於舊法之補充規定,而新法內已有此補充之規定者,該項特別法雖無明令廢止,亦應認為失效。三、特別法發生時,其特別法內之規定對於舊法有一部為加重規定,一部為補充規定,而新法對於補充部分雖已吸收在內,然其他部分未經明令廢止者,仍應認該特別法為繼續有效。 註一:鄭玉波先生,法諺灱,頁15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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