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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服官,哪些事可提訴願?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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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黃振國
什麼情形才可以提起訴願?一般民眾因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事件所作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因違法或不當而侵害人民權益者就可以提起。例如營業登記之吊銷、建築執照之發給、土地徵收或稅務案件之決定,人民就上面所舉實例之各級行政機關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如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自己之權利或利益,就可以依法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之行政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可以提起訴願: 一、行政處分:(訴願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台北市稅捐處因土地所有人陳先生所有台北市信義區土地因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消滅,改課一般稅率用地之地價稅所作成之決定;林先生所有北投區土地因市政府開闢公園需要作成土地徵收之決定。 二、一般處分:(訴願法第3條第2項)前項(指行政處分)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質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例如市政府變更某地區都市計畫;公共圖書館或特定傳染病公立醫院提供公眾使用;交通單位所作之交通號誌變更或設置。 三、視同行政處分:(訴願法第2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例如周先生因台北市國稅局適用法令錯誤,申請退還多繳之稅款,台北市國稅局因法令適用疑義與其他原因之拖延,幾經周先生之催促,台北市國稅局對周先生之申請退稅案件沒有作成決定。這種有應作成決定之義務而不作成決定者,訴願法將其當作拒絕人民申請之「擬制行政處分」,也可以提起訴願。 (更多關於訴願之規定及書狀範例,詳見「訴願書狀與範例」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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