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車輛買賣契約書
2006/09/28
|
作者:
林永汀.許秀美
車輛買賣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買方: 、 賣方: ,茲為車輛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車輛標的 賣方願將其所有○○○用○○○廠牌○○車○○年○○型式,牌照號碼○○○○號,引擎號碼○○○○號,排氣量○○○○立方公升汽車壹輛,出賣予買方。 第二條 買賣價金 本件車輛買賣價金共為新台幣 萬元整。 一、賣方前向○○○銀行辦理汽車貸款新台幣○○○○元,由雙方共同向該銀行申請撥由買方歸還,作為買方應付價金之一部分,並已得該行同意與賣方無涉,俟款項理清後,各項「書表」即悉由買方自行領回保管。 二、餘款新台幣 萬元,於賣方辦理交車時,由買方全數交付賣方點收清楚。 第三條 交付汽車 一、賣方於本買賣契約簽立同時,即將買賣標的之汽車附屬文件全部交付予買方。 二、產權過戶完畢後三日內辦理交車手續,賣方應將本買賣標的汽車及所有附屬物品交付買方。 三、本件買賣標的汽車及各項零件均屬完備,已由買方詳細檢查後認定確無故障,完善可供使用,日後如發生故障,概與賣方無涉。 第四條 過戶手續 本件買賣契約簽立後,賣方應負責會同買方向公路總局○○○區監理所申請辦理車輛名義過戶手續。 第五條 產權保證 一、賣方保證本件買賣標的汽車產權為自己所有,與第三人毫無糾葛不明情事,且無一車二賣情事。 二、除第二條所定情事外,絕無質押等他項權利之設定,或供為任何債權之擔保等瑕疵,嗣後如有第三人出而異議或發生產權之糾紛時,賣方應負責出面理清。 三、賣方保證本件買賣標的汽車絕無泡水事故之情事發生。 四、如有上開事項發生,致影響買方權益,賣方應賠償買方一切之損失。 第六條 保險移轉 賣方就本件買賣標的車輛,於民國○○年○○月○○日向○○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汽車意外責任保險之權利,願無條件讓與於買方,除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辦理讓與過戶手續外,賣方應於交車當日將汽車意外責任保險單(號碼第○○○號)壹張交付予買方。 第七條 費用負擔 本件汽車買賣費用全部由買方負擔。 第八條 稅捐歸屬 本件買賣標的汽車應繳納之稅捐至○○年止,如有積欠,賣方應即負責繳清,否則因而使買方受有損害時,應由賣方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責任歸屬 本買賣標的汽車於交車日前發生而應負之一切行政、民事、刑事責任,概由賣方負擔,與買方無涉。 於交車後,如有上列情事發生,經買方通知,賣方應於七日內出面理清。 第十條 合意管轄 因本汽車買賣事務而生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如有不足事項,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賣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