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口交等不等於外遇通姦﹖
2006/09/28
作者: 林國泰
婚外情的「口交」能否構成通姦罪?在台灣高等法院舉行九十一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中,有下列二說:
甲說: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的性侵入行為,包括: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口交屬性交的一種,因此構成通姦和相姦罪。
乙說:刑法第239條所謂的「通姦」,係指男女合意而為「姦淫」行為;所謂「姦淫」,則是指「男女交媾」,「口交」只是屬於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因此不構成通姦罪。依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通過刑法第10條第5項有關性交定義,較姦淫為廣,但刑法第239條的通姦或相姦,並未同時修正,顯然未擴及修正後的「性交」定義。口交屬姦淫以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相姦罪。
最後採取乙說,認為基於刑法不宜擴張解釋原則,認為「口交仍不構成通(相)姦罪」,以免入人於罪。
(本文摘自「刑法與你」一書)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169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政府採購的決標原則為何? 2016 7
是誰提列、保管住戶的公共基金?
簽好黃金設質借款契約! 2016 7
打刑事官司如何運用律師? 2016 7
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 7
血汗堆疊的經驗不藏私,李永然誠摯分享 2016 7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