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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任意變更行程,是否違約?
2006/09/28
作者: 林宜君

案例

敬家和文彩兩人是一對甜蜜的小夫妻,他們收到「遊樂」旅行社寄來的廣告DM,與旅行社聯絡後,認為遊樂旅行社推出的「北海道雪國7日遊」內容相當不錯,而且行程安排也令他們心動,於是他倆決定參加旅行社的行程。
在出團前,旅行社召開一次行前說明會,在說明會中,又另外發了一張行程表,但當時敬家和文彩兩個人都沒有仔細看這張新的行程表,等到真正出團後,他們才發現有些活動、行程和原先安排的根本不一樣,有幾個他們期待已久的觀光景點根本就沒有安排進去,令他們相當失望,最後敗興而歸。
事後這對小夫妻向旅行社抗議,但旅行社人員卻對他們表示,報名時所提供的行程表僅供參考,實際應以說明會上所發之行程表為準。請問敬家和文彩可以向旅行社主張什麼權利呢?

解析

由於旅遊糾紛時有所聞,所以我國民法於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旅遊」一節,用以規範旅客與旅遊營業人間之權利義務,此外,主管機關亦發布有「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參附件一、二)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以供旅客及旅行社參考及遵照。
★旅遊品質不得低於廣告所刊登之內容
依民法第514條之2規定:「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二、旅客名單。三、旅遊地區及旅程。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六、其他有關事項。七、填發之年月日。」、第514條之5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及第514條之7規定:「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因此,旅行社應旅客之請求有交付旅遊契約書予旅客之義務,且須保障旅遊服務品質,不得低於廣告所刊登之內容。
本案例中,如果敬家和文彩在報名參加旅行社之行程時,曾要求旅行社出具書面契約,而旅行社任意變更行程,敬家和文彩即可請求減少費用、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又縱使敬家和文彩沒有與旅行社簽書面契約而僅為口頭約定,旅行社仍須依口頭履行契約,否則亦為違約,敬家和文彩仍可請求減少費用、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但為了避免糾紛發生時舉證不易,建議旅客以索取書面契約為宜。
(本文摘自「消費.買賣高手權益Q&A」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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