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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top書摘--網路流言大放送,觸法!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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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國泰
書名:刑事法律Q&A 作者:林國泰 系列:生活權益保障Q&A系列5 2L05-1 阿強和阿珠係某大學的同班同學,也是班上的班對,在升上大三時,阿珠因為參加學校舞蹈社而認識身材比阿強高大,長得也比阿強帥的阿泰,阿珠有意與阿強分手,遂與阿強漸漸疏遠。阿強甚為憤怒,為報復阿珠的移情別戀,就以廣發電子郵件方式,在網際網路上散布阿珠為了賺取生活費,在台北市某大飯店擔任應召女郎,與人從事性交易等不實事項給不特定人,造成阿珠名譽受到嚴重損害,問阿強的行為會構成什麼罪? 在網際網路上,常常會收到一些謾罵的郵件,例如指摘某飯店的菜非常爛,裡面常常有菜蟲,或指摘某醫院的醫師醫德非常差,常常會對女性病患性騷擾等,對於被指摘之人實在不堪其擾。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有三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是為「誹謗罪」的規定。 刑法上的誹謗罪,其基本成立要件有三:一、須意圖散布於眾;二、須有指摘或傳述的行為;三、須所指摘或傳述的行為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例如丈夫在報紙廣告欄內刊登「警告逃妻」啟事,如果有指摘妻子不名譽事由,而與事實不符、誇大之情事;或者事實上妻子係受丈夫虐待,不堪同居而離家出走,丈夫卻在啟事中指稱妻子無故離家或有外遇,置家庭子女於不顧,則刊登此廣告之丈夫,即應成立誹謗罪。 ★在網路上散播謠言,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基本上是處罰「故意」犯罪者,因此,除非傳遞郵件者有「明知或預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有論及誹謗罪的可能。何謂「散布於眾」?依照最高法院見解就是指「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之多數人而言,如果只是傳達於特定之人,就不算是散布於眾。」(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非字第二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在網路上到處散布對於他人不實之謠言,當然成立誹謗罪。 ★案例解說 就本案例而言,阿強為報復阿珠的移情別戀,以廣發電子郵件方式在網際網路上散布阿珠為了賺取生活費,在台北市某大飯店擔任應召女郎,與人從事性交易等不實事項,因為阿強的這項行為足以造成阿珠名譽受到嚴重損害,且網路上不特定人均可得知此一事實,因此阿強的行為已構成上述的誹謗罪,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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