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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也要修!
2006/05/24
作者: 沈宗樺
既存違建符合拍照列管規定者,得辦理修繕(既存違建如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修繕應先經山坡地主管機關同意(註));其修繕已達修建程度時,並得向工務局申請登記。若經工務局發現擅自修建者,除函請違建所有人立即停工外,並要求其於20日內依現行修建規定補辦申請手續。如有擅自復工等情事,以即時強制拆除處理;逾期未補辦或補辦不符規定者,則填具違建查報拆除函,於完成送達程序後,依法拆除。
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一、依原有材質修繕者。二、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繕行為。 
既存違建之修繕已達修建程度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公寓大廈如位於屋頂部分應檢具直下方二分之一以上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修繕同意書(不含修繕人本身樓層)。二、屋頂或露台應檢附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之安全鑑定證明書。三、公有土地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
既存違建之修繕(含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一、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二、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3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3公尺以下或脊高在3.5公尺以下。三、因老舊朽壞、火災、天然災害、施工損鄰致半毀,持有證明,或因配合政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確有結構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既存違建全毀者,不得復建。
註:以台北市為例,經台北市政府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山坡地之既存違建及《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24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既存違建,不得修繕。
(本文摘自「建築師變更.分戶一手教材」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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