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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所稅,各項收入都列了嗎?
20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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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峻誠稅務會計事務所
公司資金借給股東,未自行設算利息收入申報
法源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
說明與建議方案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另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亦應比照前項規定方式設算公司之利息收入,核課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違反規定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公司取得補償收入未列報非營業收入
法源依據
一、所得稅法第110條。 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說明與建議方案
公司取得補償費、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之財產交易增益等非營業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納入申報所得額。若公司疏忽漏報非營業收入,以致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除遭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漏報上列之非營業收入,倘能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違反規定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公司出租財產收有押金,未依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法源依據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 二、財政部88.12.24台財稅第0880450676號函。
說明與建議方案
公司出租財產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將其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之款項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開立發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違反規定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文摘自「記帳.報稅錯誤160問」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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