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 |
|
|
兩性工作平等法把關!──杜絕職性騷擾
2006/05/10
|
作者:
涂秀蕊
兩性工作平等法把關!──杜絕職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不但侵害人身安全,也是一種就業性別歧視
不論是職場性騷擾或性侵害,除侵害人身安全,由於涉及被害人之工作權益,使得問題更為複雜。憲法第7條及第15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民國81年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亦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均係宣示及貫徹就業服務平等以及就業歧視禁止的法令依據。 我們在前文壹、觀念篇「性騷擾防治的立法運動」中提到曾有調查報告指出,近半數之職業婦女有遭性騷擾之煩惱,而性騷擾事件對被害人本身、雇主、事業單位及整個社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極為深遠。此類性騷擾除經常造成被害人的無力感、自責、失眠、憤怒、緊張、憂鬱及其他心理病徵外,還會有頭痛、背痛、嘔吐、高血壓、體重變化及疲勞等生理症狀,更嚴重的是,她們往往會被迫辭職,而不當損及其經濟性利益及福祉(註1)。 過去事業單位對於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並不負民事責任及賠償義務,以致很多被害人在性騷擾事件曝光後,或是被調職,或是受不了性騷擾暴力陰影,自動辭職,或被迫離職,無疑造成被害人喪失其應有的工作權益。 因此,職場上性騷擾的本質,除已侵害人身安全外,事實上已構成就業的性別歧視;換句話說,具有傳統男尊女卑的父權思想的性騷擾者,以言詞、行為、環境等方式傳達不受歡迎之性意味、性暗示,甚至實施性侵害,致使被害人無法忍受該工作環境而不得不選擇犧牲工作權益時,實已造成就業之歧視待遇。
《兩性工作平等法》規範職場性騷擾,保障工作權益
為了確保女性在就業市場上的平等工作權益,防杜職場性騷擾,91年1月16日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於第3章設有職場性騷擾相關的規定,明定性騷擾定義如下: 一、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他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受僱者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干擾受僱者之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參閱第12條第1款)。常見者如:同事間性騷擾(嘲諷、羞辱或貶抑他人生理、性別、性別特質等,如「太平公主」、「娘娘腔」、「男人婆」)、性挑逗或於工作場所展示具性意涵之圖片和文字、以電子郵件傳送黃色笑話等。 二、交換式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參閱第12條第2款)。譬如:性賄賂、性脅迫,此類型係最惡劣之性騷擾,多發生在管理階層對其下屬員工。 依上開定義,職場性騷擾之適用範圍,專指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以及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遭他人性騷擾之情形。 又,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再來懲罰加害人,往往緩不濟急,因此事前的預防工作尤為重要。為了避免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本法課以雇主防治義務,要求雇主應積極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條文規定內容如下: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雇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參閱第13條第1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參閱第13條第2項)。 此外,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3月6日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措施之具體內容包含(準則第4條):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準則第5條)。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時,如雇主能證明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和辦法並加以揭示,或於知悉性騷擾之情況後,立即採取積極糾正之措施,則雇主可以免責,否則除加害人應負賠償責任外,雇主亦須負起賠償責任(參閱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7、28條),且要負擔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行政罰鍰(參閱同法第38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11人,任期2年,由具備勞工事務、兩性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婦女團體推薦之委員各2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職場性騷擾的應對之策
遭遇職場性騷擾時,被害人千萬不要漠視或隱忍,因為性騷擾源於性別歧視,具有性騷擾特徵者,多半具有強烈的兩性角色刻板印象,認為男性應該主宰、主導社會觀念,對女性主義有負面的評價,且習於淡化性騷擾,不認為性騷擾是有害的,認為提出性騷擾申訴的當事人是有意要找麻煩的人(註1),由於性騷擾者不覺得有罪惡感,因此如果被害人不明白拒絕,性騷擾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被害人除了應向性騷擾者直接表示拒絕的立場外,並應記得詳實蒐證、記錄每次性騷擾事件的經過(譬如時間、地點、在場人士、經過情形)、被騷擾的感覺及想法、對騷擾者之具體要求(譬如要求騷擾者停止騷擾行為等)。蒐證係作為將來證據之用,同時亦可尋找同事的支援,調查有無其他受害者,包括離職者,以蒐集更多證據(註2)。此外,被害人可運用事業單位之申訴管道或向工會組織提出申訴,或透過婦女團體及其他公益社團尋求援助,亦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所成立之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當然亦可逕行提出民、刑事法律訴訟。
雇主在工作場所宣示禁止性騷擾,確能有效減少職場性騷擾之發生
要杜絕職場性騷擾,除了避免和上司獨處、及時表明自己的態度外,雇主如能創造透明的工作環境(譬如家電廠商聲寶的主管辦公室全面採用大片落地窗;號稱「幸福企業」的智邦辦公環境全為開放式,連中高階主管也沒有專屬辦公間)(註3),明白宣示在工作場所絕對不允許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而且保證會迅速依據內部申訴機制來加以調查處理,則不但可以使可能觸犯這類行為者心生警惕,而不致以身試法,也可以讓受僱者因為雇主提供免於性騷擾工作環境之保證,而得以安心工作。我國兩性工作平等法課予僱用員工30人以上雇主應制定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於實施後,較具規模的事業單位確較少有這類事件發生,未來如能推廣到為數更多的中小企業,將更有助於兩性工作平等理念的實現(註3)。 註1:焦興鎧,工作場所性騷擾及其防治之道,桃園縣政府88年工作職場就業歧視及性騷擾防治問題研討會資料,88年5月。 註2:王如玄、王莉、倪家珍,不怕──做好自己的貼身保鏢,平安文化有限公司出版,88年1月,第28頁至第30頁。 註3:焦興鎧,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例分析,93年11月。 (本文摘自「性侵害.性騷擾法律救援Q&A」一書)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