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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是什麼?
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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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盈志
你犯罪了嗎?──阻卻違法事由是什麼? 「違法性」在刑法是個很複雜的概念,後來有人很簡單地把違法性的概念指向「負面的」構成要件的概念,意思就是說,即使某行為已經符合刑法某條文的內容,但是如果同時也符合「負面的構成要件」的話,也不構成犯罪。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為有某種原因存在,使得刑法不加以處罰,這類的特殊原因,我們稱作「阻卻違法事由」(負面構成要件)。刑法設有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稱作「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共有五種! 一、依法令的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只要有法令的依據,而行為人出於依法行事的意思,而且行為也沒有逾越法令規定的內容者,就可以阻卻違法。 阿強在慢跑的時候,看到有個偷車賊正在撬開一台車的車門準備偷車,阿強便跑過去,把小偷扭送法辦。阿強是否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或其他的妨害自由罪? ……解析…… 看到這個問題,是否覺得很納悶?「當然沒有犯罪啊!」不過阿強用強制力拘束小偷的身體自由,為什麼沒有妨害小偷的自由呢?雖然阿強的行為已經符合了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的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他的行為屬於「依法令的行為」,因而不成立犯罪。 二、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依上級公務員命令所做的職務行為,如果不是明知命令是違法的,就可以阻卻違法。 小陳是一個菜鳥警察,有一天,長官要小陳刑求犯人以逼供,小陳明知這是違法的,但不敢違抗長官的命令,所以就對犯人拳打腳踢一番。請問:小陳是否違法? ……解析…… 刑求逼供是違法的,小陳是警察,明知這是違法的,就應該向長官報告並且拒絕執行違法命令,但是他卻沒有這麼做,反而傷害了犯人,因此,他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1條第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的規定,還是違法的。 三、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刑法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從事業務的人在業務上所做的必要、正當行為,就可以引用這一條的規定來阻卻其違性。必須注意的是,所謂的「業務」,學說或實務上大都認為必須是正當、合法的業務,如果是違法的業務,就不能援引這條來阻卻違法了。 ……解析…… 醫療行為符合刑法上傷害、重傷害的構成要件,但是通常都可以援引刑法第22條來阻卻違法,不過,援引的前提是:行為人所從事的必須是「正當、合法的業務」。以密醫為例,因密醫不具正式醫生的資格,不能從事醫療行為,因此並不是一個正當、合法的業務,所以密醫仍然構成了重傷罪。 四、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在緊急、危險的情況下,基於人類的自衛本能,使用自己的力量從事必要的防衛,以排除現在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或攻擊,是受到允許的。一方面,能夠確保本人或他人的權益,與刑法保護法益的精神相符;另一方面,可以確保法律秩序的完整性,所以是刑法所允許的一種權利行為。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防衛行為不能過當,否則,還是沒有辦法阻卻違法,只能減輕刑度而已。 五、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同樣是在保護個人權利免受損害,但是兩者仍有所不同,因為緊急避難的對象並非違法侵害。 阿財看見有個約3歲的小男孩被鎖在一部車內,空間密閉加上天氣炎熱,造成小男孩呈現昏迷的狀態,阿財見情況危急,便用石頭敲碎車窗,救出小男孩。請問:阿財是否要負起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的刑責? ……解析…… 阿財為了避免小男孩的生命受到損害,在緊急的情況下砸碎車窗,這是不得已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條第1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是不加以處罰的。故阿財可以主張阻卻違法。 (本文取材自「法律與生活」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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