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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哪些著作?──我的著作受保護嗎?
20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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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案例
張大有意從事創作,而創作者如能了解著作權必較能保障自身權益,張大想進一步明白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究竟有哪些?
解析
要具備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常識,首先自應了解何謂著作權。著作權係指因「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何謂「著作」?著作乃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所以,著作為著作人所創作的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的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的表現且有一定的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此所謂「原創性」的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的發明、新型、新式樣等專利所要求的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這麼高,但其精神作用仍須達到相當的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及獨特性,方可認為具有「原創性」,如其精神作用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的必要(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五○號判決)。 至於著作也有種類的不同,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例示規定如下: 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的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的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的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的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的製作方法所創作的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的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的影像及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的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的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的聲音則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的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的著作。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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