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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新訊──財改會對保險課稅之建議改革方向及擬議中最低稅負制之規定
200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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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如陽
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金額通常不致太高而有取巧避稅之虞;一般之人壽保險給付免稅,則因無金額之限制,遂成為高所得者避稅之工具。因此財改會業已將保險給付課稅問題列為中期改革方案,期盼在五年內解決現行不合理之現象,其所建議之改革方向包括: 一、保險費列舉扣除部分:人身保險費在繳納期間仍維持每人每年2.4萬元限額減除。但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強制性保險的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可以全額申報列舉扣除額。 二、保險給付部分: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的傷殘給付及強制性的勞工、軍、公、教保險給付維持免稅;死亡保險給付改採定額免稅;團體保險期滿給付扣除已繳保費後的餘額,比照現行稅法規定歸課綜合所得稅;年金保險給付則可檢討提供合理的租稅優惠。 對於上述第一項保險費列舉扣除部分的改革方向,一般而言,較無爭議;對於第二項保險給付中死亡保險給付改採定額免稅,滿期給付扣除已繳保費後之餘額歸課綜所稅,及年金保險給付提供合理的租稅優惠部分,則各方意見不一。保險業者及其主管官署認為一旦保險給付要課稅,就失去保險危險分擔、急難救助的精神,也不利正在推動的年金險的發展,因而持保留態度;財政部及財政學者基於財政收入及租稅公平原則,則大都持贊成態度。 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則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計算最低稅負之稅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更多內容詳見《個人所得.財產節稅大作戰》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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