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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訓子女成傷,老子構成傷害罪!
2006/03/02
作者: 林國泰

案例

阿強在某日晚間飯後責備其女小芬功課不佳,又與品行不良的同學為伍,小芬受不了阿強的責備,就出言頂撞阿強,阿強憤而持酒瓶毆打小芬的頭部成傷,問阿強的行為是否成罪?

解析

這是報載的一則真實案例,該案動手毆打子女的父親,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已超過法定懲戒權的必要範圍,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民法雖然賦予父母對於子女有懲戒權,但必須是在保護教養的範圍內才能行使,否則就有濫用親權、惹上官司之虞。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亦即父母在客觀上具有足夠懲戒理由的前提之下,出於教育子女的意思,而在必要限度內懲戒其子女的行為,就是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可以不處罰。相反的,父母若非出於教育意思或逾越必要範圍而體罰或毆打其子女,就不是依法懲戒之行為。
所謂「必要範圍」,基於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的目的,是在保護教養子女,而不是將子女視為父母的財產而可以任意懲戒,因此應解釋為必須在保護教養的必要範圍內,依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錯之輕重等情狀定其程度,如果逾越必要範圍過度懲戒,例如採用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等殘忍苛酷手段,就是濫用侵權,而非依法懲戒之行為,此時即應負刑責。
就本案例而言,因阿強所用手段過於殘忍,可能致命,實在難認為是懲戒權的合法行使,因此,阿強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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