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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o書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到會人數不足,該怎麼辦?
2006/03/02
作者: 許啟龍
書名:管好你的公寓大廈
作者:許啟龍

案例

張先生擔任社區之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本次出席人數未及法定標準,張先生應如何處理?

解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故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須符合該條之要件始可。
但因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出席人數過高,要達到法定之出席人數實屬不易,故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故如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法作成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程序召開會議而作成決議。然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為之決議並非於決議當日即生效,而僅是暫時之決議,又稱為「假決議」。
如前述,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作成之決議乃是暫時之決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因此,該「假決議」仍須在一定要件下始能正式生效。
最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論是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正式決議」或是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假決議」,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均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其中「正式決議」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須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如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作成之假決議,則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究竟要如何公告?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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