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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心神喪失者的權益設防--如何辦理宣告禁治產?
20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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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葉宜婷
案例
俊安發現母親對於外界事務愈來愈缺乏知覺,並無法判斷,而且對於自己的事務常常沒有辦法作決定,遭人欺騙的次數也愈來愈多,俊安擔心母親已成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為保障母親的權益,想聲請禁治產宣告,他應如何辦理?
何謂禁治產人?
民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而所謂禁治產人,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以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的區別,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的強弱來決定,如果行為時的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能力且缺乏判斷能力,而沒有辦法自由決定意思的人,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的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精神耗弱(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二三七號判例參照)。
聲請禁治產的專屬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七條規定,禁治產的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及第二項:「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之規定」的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
聲請禁治產的程序
一、聲請人: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為禁治產聲請人:(一)本人。(二)配偶。(三)最近親屬二人。(四)檢察官。 二、應附文件: (一)聲請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八條規定,禁治產的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應提出診斷書。有殘障手冊者,亦宜一併提出。 (三)戶籍謄本,以證明聲請人與應受禁治產人間之親屬關係。 三、繳納費用。 四、宣告禁治產裁定的生效與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五條規定,宣告禁治產的裁定,自禁治產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的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送達後,法院應以相當的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公告。
應注意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百條規定,禁治產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三、民法第一一一○條規定,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同法第一一一一條規定,禁治產人的監護人,依下列順序決定:(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禁治產人住所地的法院徵求親屬會議的意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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