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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搶鮮看--車位被占、停車格外亂停車有法可罰!
20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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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律師等
書名:停車位權益Q&A 作者:李永然律師等 系列:生活權益保障Q&A系列14 2L14 文◎李永然 明明有車位,卻被別人趁空檔隨意「插花」;地下室車道原本動線流暢,竟有人枉顧規定,愛怎麼停就怎麼停,豈不氣煞人?停車位糾紛、問題一籮筐,該如何祭出「法」寶,依法解決,本文帶您搶「鮮」瞧!
Q:
地下室的汽車停車格遭非住戶停放該怎麼辦?另外,汽車停車格旁邊之空地原本並未劃設停車格,竟有人在這位置上停車,管委會可否加以處置?
A:
社區地下法定停車位為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而所謂「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的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對於共用部分的使用,同條例第九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由上述規定可知,住戶在使用社區地下室停車位時,也須遵守社區的相關規定,有些社區為了停車問題,甚至訂有「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以供住戶遵守。
★違規停放,侵權、竊佔等民刑事責任加身!
如有非住戶或訪客在地下室法定停車位上違規停放車輛,該如何處理呢? 由於地下室法定停車位涉及區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非住戶或訪客於使用該停車位時,必須獲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且須受社區規約及相關管理辦法的規範。如未獲准許即行使用,自已構成「侵權行為」(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對於被害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如長期占用,更涉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竊佔罪」。 另外,如果有人將車子停在非停車位上,則是屬於違規使用的情況,同時也是對「共用部分」無權占用,亦屬竊佔行為,涉及侵權,管理委員會或建物管理維護公司(管理服務人)應依法處理,不得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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